土木在线论坛 \ 水利工程 \ 政策法规 \ 水利普法: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水利普法: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布于:2023-12-15 11:20:15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好资料,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2024-02-18 07:18:18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政策法规

返回版块

565 条内容 · 5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要求,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办法》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直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紧盯直管工程运行中易发多发的问题隐患,明确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进一步督促工程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