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大气治理 \ VOCs减排被摆到更重要位置

VOCs减排被摆到更重要位置

发布于:2023-12-12 21:29:12 来自:环保工程/大气治理 [复制转发]

VOCs减排被摆到更重要位置

1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已久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继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大气十条”)和2018年《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第三个国家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发布

划重点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VOCs减排被摆到更重要位置

VOCs前沿》注意到,VOCs有关减排作为高频词,在《行动计划》中一共出现28次(包括油烟、恶臭异味)等。

业内专家认为,作为我国第三个国家级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更为突出,其各项措施统筹兼顾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比以往的治气顶层设计要更显细致而稳妥,是“目前为止我国大气治污史上最切实可行措施的集大成者。”《行动计划》目标指标中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在目标指标中,《行动计划》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的协同减排,并明确排放总量限值,将二者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此前,《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主要聚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

“目标的设定是特别重要的,这是将来考核的基准,提出什么目标,相应的污染减排就将被摆到重要位置。VOCs被重视这一调整实际上是为降低复合型的污染服务的,适应了我国发展的新形势。”业内专家表示。

 

36项措施护航蓝天保卫战

 

《行动计划》从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多污染物减排以及加强机制建设、能力建设、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等9个方面,出台36项强有力的措施其中,12项措施均明确了VOCs(油烟、恶臭异味)治理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01 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02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03 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04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

 

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05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06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07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

 

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08 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

 

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

 

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开展亚洲地区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研发。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聚焦北京市进行沙尘源解析,评估各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

 

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重点区域省份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09 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研究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

 

10 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

 

 

 

研究启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研究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法律责任。研究制定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1 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修订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制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加快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耗标准。

 

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研究。研究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质量、铁路内燃机车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12 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完善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

 

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

 

申明:内容来自用户上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问题,请点击此处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国家对VOC污染治理越来越重视,资料进行了论述,值得一看

    2023-12-13 20:23:13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大气治理

返回版块

5.1 万条内容 · 24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VOCs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检查8大要点

VOCs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检查8大要点: 1、检查治理设施是否同步运行; 2、检查是否设有非必要旁路,应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 3、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换,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是否及时处置; 4、现场根据风量、治理设施的有效作用体积测算有机废气在治理设施中的停留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5、检查燃烧设施的运行温度是否在设计值范围内,是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对于采用将有机废气引入高温炉、窑进 行焚烧的,检查有机废气是否作为燃料气通过火嘴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是否同步运行,是否存在旁路系统。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