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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工地发生事故,安全负责人代签代考,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于:2023-12-04 09:54:04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源自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香洲凤山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7·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23日,在香洲区凤山街道G105国道辅道(南往北方向)交沥东路交叉路口, 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珠海市城区污水治理综合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二期)第二批一标 工地上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现场 W75 工作井内状况

事故现场 W75 工作井外状况

 W75 工作井剖面图


     
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工人黄某贵、李某民、 陆日东、张某伟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展W75 工作井吊运废弃井管  时,李某民、陆日东、张某伟 在起吊期间未离开工作井,仍停留  在汽车起重机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 汽车起重机吊钩降到废弃井 管的正上方偏北处,起吊后废弃井管受力倾斜向北侧基底摆动撞到李某民 ,该行为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6067.1—2010) 第17.2.5条第a 款第2项”的规定,导 致其 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吊运W75 工作井废弃井管的汽车式起重机(粤C55839)


     
间接原因      

1.瀚林公司(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水电七局项目部会议对工作时间的要求“, 开展起重吊运废弃井管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导致现场吊运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 违反水电七局项目部的要求,7月23日在 中午休息时间开展废弃井管吊运作业 ,且作业前未上报水电七局项目部, 致水电七局项目部、特区监理公司对吊运作业不知情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由劳务作业人员在工作井自行开展废弃井管吊运作业

2.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员工黄某贵、陆日东、李某民、张某伟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 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安全意识 和安全操作技能严重缺失。

3.瀚林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班组长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现场 安全管理混乱。

4.瀚林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吊运安全风 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0 1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5人)      

   
  • (1)张某洋,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负责人 代替 李某民和张某伟在“一人一档”安全管理资料上 签字 ,  代替 李某民和张某伟进行员工入场安全教育 考试 ,未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 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2 ) 曲某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负 责公司在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项目工人安全培训后 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 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李某万,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未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公司安全 操作规程、未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4)张某超, 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 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其本人未对 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 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其进行处理

  • (5)于某军, 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总监 其本人未对 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 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其进行处理

0 2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部分工人在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不严格, 未如实记录员工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项目顶管班组劳务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 培训时长、培训日期、授课人等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 ,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对其进行处理

0 3      
其他处理建议(6人)      

   
  • 1.黄某贵,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2.陆日东,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 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3.张某伟,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按公司内部规定进 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4.翁某科,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资料员 ,在顶管班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题时, 黄某贵和陆某冬等工人 代考 ,导致黄某贵和陆某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 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5.吴某标,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顶管班组长 吊运时其本人未在施工现场监督 。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6.全某,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现场负责人 ,负责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收到吴某标对吊运工作的汇报后,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午休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建议由深圳 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延伸阅读:


代签字被追刑责案例

这是个真实的案例,但是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在全国的工程行业和安全领域亦属罕见案例。

现在大部分项目存在人证不合一等现象,造成 代签字 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总监等负责人代签字时,责任十分之重大!请慎重!!!

有时迫于领导强压,最终只能妥协,殊不知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事故回顾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代签字的处罚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对这起事故进行整理后发布,算是给大家敲个警钟吧!在任何环节,都要具有前瞻性,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不要一味的顺从他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普通员工因代签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代签、伪造资料在设计、施工中十分常见,很多同行认为这只是小事,这个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 huo1977
    huo1977 沙发

    很好的案例、学习一下。

    2024-01-02 2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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