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电力驱动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我委起草了《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电力驱动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1月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2.《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电力驱动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电力驱动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内电力驱动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电动运输车)的进场、使用、充电、维修保养、停用、退场等活动及对运输环境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的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使用的电动运输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 电力驱动运输车辆是指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仅用于施工现场内部道路载运货物的车辆。 不包含上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环境是 指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保障电动运输车安全运输的作业环境,包括运输道路,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卸料平台,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内固定或搭设在暗挖初期支护结构上用于卸渣、卸料的操作平台或溜槽结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管理, 组织督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轨道交通工程竖井、横通道设计时考虑设置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及运输道路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电动运输车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 对影响电动运输车运输安全的重点内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立即处理(附件1)。
第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安全运输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现场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 (附件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罚则:第二十三条】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周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 (附件2),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第七条 【分包单位职责】 分包单位应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使用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二章 电动运输车进出场安全管理
第八条 【车辆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整车标志、外廓尺寸、行车制动性能等指标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由原厂家进行的改造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由原厂家出具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 【车辆智能配备】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提倡配备智能设备,以提升车辆本身及充电控制装置的安全性能和效率,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
电动运输车宜配备智能控制器,具备驾驶人员下车即断电、非驾驶人员无法启动等功能。
电动运输车充电控制装置应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和电池充满自动断电等功能。
第十条 【车辆进场查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电动运输车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实施挂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电动运输车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查验,合格后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附件4)报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附件5)后方可使用。【罚则: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电动运输车严禁私自改装。
第十一条 【车辆停用及退场】 电动运输车发生车身严重锈蚀、变形、开裂,动力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控制系统、行驶系统、传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等损坏或失效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对于已被停止使用的电动运输车,维修后,应报请监理单位重新组织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查验不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退场。
第三章 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制度编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电动运输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电、使用、运输、卸料、维修保养等内容,确保电动运输车进场、使用、退场全过程安全受控。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驾驶人员身体条件证明并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考核和试驾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驾驶证。驾驶人员持证方可上岗操作。【罚则: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安排具有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前安全检查】 驾驶人员使用前应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附件6),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停用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严禁车辆带病运转。【罚则: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周边路况和作业环境,在规定区域内驾驶电动运输车。
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电动运输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安全】 电动运输车 严禁超载、偏载、超速、人货混装 。【罚则:第二十五条】
电动运输车 严禁边卸料边行驶。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不得在车厢倾斜状态下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停驶安全】 驾驶人员应将电动运输车停在安全位置, 严禁未停稳制动即进行装卸。
驾驶人员在电动运输车临时停放、装载等待及停止使用后,应确保车辆断电、操作柄置于零位、拔掉钥匙,并采取有效的物理止挡措施。【罚则:第二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充电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指定安全可靠的场所用于电动运输车的停放、充电,按照用电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充电管理。
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场所停放电动运输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为车辆充电, 严禁在办公生活区、临建房屋内停放、充电,严禁过载充电、超时充电。
电动运输车充电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充电场所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无易燃物、可燃物。
第十八条 【检查、维修保养】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电动运输车每周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操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做好电动运输车保养维修工作。【罚则: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员、维修人员每日应对电动运输车进行保养。维修人员应及时对送修的车辆进行维修,并填写《电动运输车维保工作记录》(附件7)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四章 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运输道路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内运输道路坚实、平整、畅通,并满足安全坡度要求。
第二十条 【运输环境安全保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不得随意破坏拆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
电动运输车不得驶入施工升降机和卸料平台内。
第二十一条 【卸渣、卸料结构设施】 轨道交通工程设置的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应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并提请设计单位对既有结构设施产生的附加荷载进行结构安全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调整修改。
监理单位应将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结构设施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的条件核查内容。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验收(附件8),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执法】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实施安全监督工作,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上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进场未经查验】 电动运输车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造成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有下列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处罚:
(一)电动运输车人货混装的。
(二)电动运输车临时停放、装载等待时,车辆未断电或未采取有效的物理止挡措施。
(三)驾驶人员未持证上岗。
(四)未认真及时做好电动运输车保养维修工作的。
(五)其它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暗挖工程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528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9〕391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15日 , 赣州市 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 严禁 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2、 严禁 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3、 严禁 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载人。
此外,还规定:
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并需在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
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单位组织培训,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停放场所统一有序停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应将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在建项目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2021年12月2日 , 江苏省 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1、对于载人类电动运输车辆
非必要原因 不得进入 施工升降机 ; 生产作业人员 严禁 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 ,并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
如确因施工需要在楼层内使用的(仅限无驾驶位的电动运输车),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编制防止电动车冲撞楼层临边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 (或包含在脚手架等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内), 方案 必须 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并 对所有的使用人员提前交底培训 。
2、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指定各类电动车辆固定停放场所,并组织按规定场所 统一有序停放 , 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
2021年10月11日 , 广西柳州 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 》:
严禁 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
严禁 用电动运输机械载人 。
设置专用场所停放充电, 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
电动运输机械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 不得继续使用 。
处罚 : 要将“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 严肃处理 。
2021年9月 , 北京 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严禁 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区和办公区 。
严禁 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负责施工现场 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手推车 等电动施工机械车辆的 统一管理 。 充电时要设专人看护 ,并安排 专职人员 每天 对充电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 不少于2次 的巡视巡查。
2021年8月4日 , 漳州市 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 。
严禁 电动三轮车 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 严禁 用电动三轮车 载人 ;
严禁 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进场;
严禁 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
要将“电动工程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的违法违规行为 列为检查重点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2021年3月 , 福州市 住建局发布通知: 严禁电动工程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严禁用电动手推工程车载人 。
2021年1月 , 江苏常州 发文: 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各类小型电动运输机械,已进场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一律退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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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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