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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发布于:2023-10-24 09:20:24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来源:扬州市住建局

近日,扬州市住建局对《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

1、下列政府投资工程 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2、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3、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4、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 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

5、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并将 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7、 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8、 处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 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 实施单位5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任务。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 ,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原文如下:

关于对《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研究起草了《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16日;

4.有关意见,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11月16日18:00前反馈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处。

联系电话:0514-87328932

电子邮箱:50576604@qq.com

邮寄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5号楼市住建局集中建设处(邮编:225000)。

附件:

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 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第二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 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市本级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单纯信息化改造工程等原则上 不实行集中建设 县(市、区)级50万元(含)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单纯信息化改造工程等原则上不实行集中建设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 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需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 ,并以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双主体”名义共同申报 ,初步设计同步按“双主体”批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 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并将 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银行账户、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要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管理。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做好月度计量,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证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视为接收 。移交前,管理(养护)及日常巡查工作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交付后,使用单位应会同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 提请工程结算审核 ;列入审计计划的, 报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报决算审批部门依规批准。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维护管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及巡查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由实施单位包干使用,用于其组织实施集中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规定及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组织财政、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参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确定本地区集中建设管理费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其评价结果经集中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 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质量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违规超概算部分政府财政概不负担。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 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 实施单位5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任务。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 ,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市、县(市、区)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各功能区参照县(市、区)政府执行。

关于《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原因

2023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181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结合扬州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下发后,我局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起草了《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初稿),先后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城控集团、市建工集团、市科教集团、局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4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4条内容,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依据、集中建设具体模式、相关部门职责和有关要求。

第二章集中建设的实施。包含18条内容,具体对集中建设实施范围、实施单位的确定方式、集中建设具体操作流程、项目资金管控、竣工验收及移交、集中建设管理费的使用等进行明确。

第三章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包含13条内容,分别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指导,对实施单位和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及建设资金的拨付等环节进行明确。

第四章附则。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明确施行时间等。

四、主要依据

1、2017年,江苏省政府印发的《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

2、2018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

3、2019年6月,扬州市政府办印发的《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9〕52号)。

4、2022年8月,扬州市政府办印发的《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扬府传发〔2022〕69号)。

5、2023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3-10-25 0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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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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