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 ) 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要求,结构设计应保证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避免出现以下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与外观的结构变形(挠度、位移等);
(2)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振幅、频率);
(3)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风的加速度)。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对构件的上述变形、振幅、舒适度等进行验算,其 量 值不应超过《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2016 年版)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 2010 等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限值的规定。
2 )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变形计算时,其荷载作用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 分别采用下列各作用组合:
(1) 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 计算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如吊车梁或吊车 桁 架等)的变形时,其荷载作用应按标准值计算,并不再乘以动力系数;同时计算吊车荷载作用时,在下列情况下吊车均只按一台自重与起重 量 最大的吊车取值:
(1) 计算吊车梁或吊车 桁 架的挠度时;
(2) 计算A7 、 A 8 级吊车车间内吊车梁制动结构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挠度时;
(3) 计算A7 、 A 8 级吊车车间厂房柱在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在吊车梁顶标高处的位移时。
4 ) 梁、 桁 架等受弯构件有预起拱时,其挠度计算值应扣除预拱值,对钢-混凝土组合梁,其最终挠度值应计入钢梁在施 工 阶段已产生并不可恢复的挠度。
5 ) 对抗震设防的多(高)层钢结构,应按多遇地震或罕遇地震的不同条件分别验算其弹性层间位移角与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对多(高)层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应按现行协会标准《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 CECS 230 规定进行层间位移角的验算。
2 结构的变形与位移容许限值
一、梁、 桁 架、墙架与网格结构的容许挠度
1. 吊车梁、楼盖梁、屋盖梁、工作平台梁以及墙架构件的挠度不宜超过表 《 梁、桁架与墙架构件的容许挠度 》 所列的容许值。
梁、桁架与墙架构件的容许挠度
2. 设有工作级别为A7 、 A 8 级起重机的车间.
其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 桁 架的制动结构,由一台最大起重机横向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的 l/ 2200 。
3. 钢-混凝土组合楼盖梁、板的容许挠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组合楼板使用阶段的挠度不宜大于板跨 1/200, 施工阶段其下部楼承板的挠度不宜大 于 板跨 1/180, 且不大于 20mm。
(2)组合梁的挠度宜符合表 《 钢 -混凝土组合楼盖梁的容许挠度 》 的规定。
钢 -混凝土组合楼盖梁的容许挠度
4. 大跨度钢结构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标准组合时,结构挠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非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中的容许挠度值。
2) 网架与柜架可预先起拱,起拱值可取不大于短向跨度的 1/300 。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结构挠度可取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值。但结构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 1/400 。
3) 对于设有悬挂起重设备的屋盖结构,其最大挠度值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 1/400, 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 1/500 。
非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2)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组合时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 规定的容许值。
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5. 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容许挠度值应符合表《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容许挠度值 》 的规定。
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容许挠度值
二、框架、排架结构位移的容许值
1. 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表 《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容许值》 的数值。
2) 无桥式起重机时,当围护结构采用砌体墙,柱顶水平位移不应大于 H/240; 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且房屋高度不超过 18m, 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 H/60 。
3) 有桥式起重机时,当房屋高度不超过 18m, 采用轻型屋盖,吊车起重量不大 于 20t 工作制级别为 Al~A5 且吊车由地面控制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 H/180 。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容许值
(2) 在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 A7 、 A 8 级吊车的厂房的柱和设有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柜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宜超过 表《 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 》所列的容许值。
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
2. 多层钢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有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l/400 。
(2)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无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 表 《多层钢框架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 的数值。
多层钢框架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3. 高层建筑钢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 于 1/250 。
(2)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表 《 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的结构类别 》 所列的各类高层钢结构应采用静力弹塑性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进行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计算所得薄弱层或薄弱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值不应大于层高的 1/50 。
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的结构类别
4. 高层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表《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规定的限值。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2)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高层建筑混合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对 于 混合框架结构不应大 于 1/50; 其余结构不应大于1/100 。
三、门式刚架与低层冷弯薄壁型钢(龙骨)房屋结构的变形限值
1. 门式刚架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限值应符合表《受弯构件的挠度与跨度比限值》的规定。
受弯构件的挠度与跨度比限值 (mm)
刚架柱顶位移的限值 {mm)
注:表中 h 为刚架柱高度;
3.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龙骨)房屋结构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 1/300; 其墙体立柱在风荷载作用下顺风方向的挠度不得大 于 立柱长度的 1/250;其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应符合表《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的规定。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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