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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书记、安全总监瞒报事故,已被刑事拘留!深圳一已停工工地发生事故,1人死亡!

发布于:2023-10-10 09:13:10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了《 福田岗厦北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地面广场及配套工程“5·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5 月 21 日 15 时 50 分许, 深圳市福田区岗厦北综 合交通枢纽项目地面广场及配套工程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场地内 发生一起由于材料卸货操作不当造成的起重伤害事故 造成 1 名工人李某青受伤 ,伤者送中海医院,经医生诊断抢救后,建议转院治疗,项目书记沈某春联系肖某东驾驶车牌粤 AN120Y(车 辆所有人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外观涂有“广东医疗护送”字样的救护车将李某青被送往龙岗第三人民医院,到达后经现场医生检查确认李某青 已死亡


         

         

         
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信息上报及响应情况

事发后,(吊车司索信号工)李某棵第一时间拨打 120 电话求救。随后材料采 购方相关人员(张某、王某奇)到场实施救援,在救护车未到达时 项目部安 全总监 张某 请示 项目书记 沈某春后决定自行驱车将李某青送往 布吉中海医院救治。事发后沈某春认为已拨打 120,就履行了事故报告职责,就 未上报此起事故给公司领导 也未按时上报相应政府部门 。张某现场组织抢救后,吊车和现场作业人员均离开事发现场, 未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 。17 时许,(项目部物机部部长)王某奇电话通知姜某旭发生事故,( 事故卸货作 业委托人) 姜某旭 认为伤者已到达医院进行救治 也未将事故上报 至政府相关部门。 该起事故是死者家属举报被发现, 存在瞒报问题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月 21 日事发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拨打 120 救治伤员, 在 120 未到事发现场前,张某等人 在事发地周围有三甲医院的情况下,将伤者自行送往距离事发地址 12 公里外的布吉中海医院进行救治 ,违反医疗急救原则。


         

         

         
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资料调查分析,本起事故是由深圳中 铁二局购买用于“岗厦北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钢管的送货单位恒诚发五金商行 在已停工的 “岗厦北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地面广场及配套工程 工地”范围内进行卸货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所致

工人李 (死者) 无司索工证作业,违规指挥、违规操作 司索信号工李某棵 未履行相关职责 吊车司机郭某磊 违规操起吊货物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2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张某,男,深圳中铁二局岗厦北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 经理二分部 项目安全总监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2023年5月23日 被刑事拘留

  2. 沈某春,男,深圳中铁二局岗厦北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 目经理二分部 项目书记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被刑事拘留

2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吊车司机郭某磊, 听从无证操作的普通工人起吊指令,未严格落 实岗位安全责任 ,导致发生 1 人死亡的起重伤害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2. 司索信号工李某棵,违反劳动纪律, 未履行吊装作业的司索信号指 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导致发生 1 人死亡的起重伤害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2家单位3人)

  1. 深圳市福田区恒诚发五金电器商行 行未针对吊运作业制定安全管控措施,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交底和培训,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未按法律要求上报事故,存在瞒报的情形 建议 给予行政处罚

  2. 广州市华粤管业有限公司 对恒诚发五金商行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 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铁二局项目党支部 书记沈某春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法律要求上报,导致深圳中铁二局未能及时上报事故, 对事故瞒报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 王某奇 ,王某奇 私人接受 恒诚发五金商行负责人姜某旭 委托,组织人员及吊车在岗厦北工地进行吊运作业 作为受托人负责安排卸货作业负责人 ,未对吊装作业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危险源辨识,未进行安全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5. 沈某春 ,深圳中铁二局岗厦北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经 理二分部 项目党委支部书记 ,作为 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接到本单位人员报告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6. 张某桂 华粤管业公司总经理 ,作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建议

  • 肖某东 ,接到沈某春电话驾驶涂有“广东医疗护送”字 样的救护车将李某青送往龙岗第三人民医院, 对其 驾驶救护车辆私自接单 的行为,建议由广州南洋肿瘤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进行 处罚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将被严惩!

依据如下:

0             1

         

2021年7月,应急管理部 正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文 ,9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0             2

         

2023年7月24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0 1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          


事故发生单位 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对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0 2
8种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 8种情形之一 的,可以按照本规定 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六) 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七) 一年内已经发生事故,再次发生相同等级事故,或者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再次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八)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0 3
针对不同情形,明确裁量基准          

         

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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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23-10-21 08: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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