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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碳投“喊冤”!申请生态环境部登报进行更正声明

发布于:2023-09-27 14:20:27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复制转发]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  


 
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案又有新进展。  

 
8 5 日,生态环境部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创碳投”)提出的行政复议做出了复议决定——维持此前典型问题案例中与中创碳投相关的内容。  

 
   
也就是说,中创碳投“败诉”了。  

 
今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了“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里面包含4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 “中创碳投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问题”  

 
对此,中创碳投表示不服,他们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并在官方媒体进行更正。  

 
而8月5日生态环境部做出的复议决定,意味着中创碳投的复议申请被“驳回”。未来,他们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中创碳投事件”始末

中创碳投与生态环境部的这场“官司”,起源于今年3月。  

 
3 14 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 2022 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其中通报了 4 个典型案例,中创碳投是其中之一。  

 
   
生态环境部指出,中创碳投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主要有2大问题:  

 
1 、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  

 
主要问题就是核查人员 “挂名” ,签名人员实际上未参与核查工作,结果导致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  

 
2 、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  

 
主要是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中存在检测报告造假、机组“应纳未纳”、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问题,而 中创碳投作为核查机构,对这些问题 “视而不见 ”,没能尽到审核的义务,最终使得核查报告结论失实。  

 
环境部公开典型案例后,中创碳投迅速做出了反映。当晚 18 点,中创碳投就发表声明,对环境部指出的几点问题做出解释。  

 
   
他们表示, 关于 “挂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核查周期紧张,以及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导致核查人员属地调配困难  

 
而对于控排企业的造假“视而不见”,其实是因为这些企业仅提供了检测报告复印件,同时还做出真实性声明,所以他们 未能识别出被恶意篡改的检测报告  

 
中创碳投表示,针对这些问题,他们将优化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交流,提高鉴别能力,通过多项措施逐步改进。  

 
除了发表声明进行解释外,中创碳投还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了行政复议。  

 
他们认为,《典型案例》的发布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指出的问题过于夸大且忽视了客观原因,导致自己的正当权益被损害,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受到负面影响。  

 
因此,中创碳投要求, 删除《典型案例》中与中创碳投相关的内容,并由生态环境部通过登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官方媒体对通报内容进行更正声明 ,同时还要对《典型案例》的发布程序进行核实。  

 
对此,生态环境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一做出了回应,并最终决定—— 维持 3 14 日典型问题案例中与中创碳投相关的内容  

 
这意味着,中创碳投的申请被 “驳回”。 未来,他们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时间紧、任务重, 核查机构 可以 “挂名”么?

中创碳投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理由,主要有3点。  

 
第一点,《典型案例》发布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创碳投认为,《典型案例》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中的 “通报批评” ,发布前应该书面通知中创碳投,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但这些生态环境部都没有做到,所以不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而生态环境部则认为,《典型案例》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通报批评”处罚种类,因为环境部只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信息公开, 没有做出任何惩戒性处分,不具有行政处罚的特性,全文中也没有出现过任何 “通报批评”的字样  

 
关于这一点,其实并不算一个环保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本不在《环保圈》的讨论范围之内。  

 
双方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也有点像一场文字游戏。事实上,《典型案例》可能确实起到了与“通报批评”一样的效果。但是从字面上,又没有任何“通报批评”的字样。  

 
而笔者想说的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通报批评”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应该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虽然环境部公布的《典型案例》确实让中创碳投的声誉受到了损害,客观上起到了与“通报批评”相似的效果。但是从法律构成要件上来说,《典型案例》显然还是与“通报批评”不一样的。  

 
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对法律做扩大化的解释,《典型案例》不应该与“通报批评”划等号。  

 
也就是说, 中创碳投把《典型案例》归为 “通报批评”,应该是不成立的  

 
第二点,《典型案例》指出的问题过于夸大,且忽视客观原因。  

 
中创碳投认为,之所以出现“挂名”问题,是因为核查工作任务量大、周期紧,核查人员属地调配有困难,而且 核查参考指南中也没有强制要求现场核查人员必须与核查报告中签名的人员一致  

 
▼中创碳投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而之所以对检测报告的造假“视而不见”,是 因为中创碳投是一家核查机构,鉴别真伪的手段有限 。而造假单位提供的是复印件,造假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同时,核查参考指南中也没有要求必须查看原件,并且造假单位其实也不配合提供原件。  

 
对此,生态环境部则认为,核查指南中明确规定, 只要是在核查报告上签字的核查组成员,必须要实际参与核查工作 。而中创碳投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都存在签字的人没有实际参与核查工作的问题,也就是“挂名”问题,这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问题突出,所以应当予以公开。  

 
而核查工作任务量大、周期紧,也不是“挂名”的理由。核查指南明确规定, 核查机构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 。如果没有能力承接,可以不签署核查协议。既然签了协议,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而对于中创碳投“鉴别真伪手段有限”的解释,环境部则认为, 具备鉴别真伪的能力,是核查机构承担核查任务的基本前提 。如果被核查企业不配合提供原件,核查机构就应该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放任控排企业造假。  

 
《环保圈》也觉得,中创碳投提出的这2点理由,其实是比较牵强的。核查工作任务量大、周期紧、人员调配困难,确实值得同情,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放松要求。而“鉴别真伪手段有限”的理由更是勉强,作为核查机构,其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去鉴别真伪,为真实性把关。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其实就不能算是一家合格的核查机构,更不应该去承接业务了。  

 
总的来说,中创碳投其实也没有否认环境部指出的问题,只是强调了一下客观原因。但从环境部的角度讲,执法部门看的主要是结果,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法”而不是“情”,双方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太一样,所以造成了认识的分歧。  

 
第三点,中创碳投觉得自己正当权益被损害,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受到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环境部指出的2个问题,是核查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环境部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只披露中创碳投,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这一点其实很有趣, 中创碳投的意思是,大家其实都有问题,为啥光说我?这不公平! 但从另外一角度看,这样说其实也相当于承认了自己存在一定问题。至于环境部为啥光把中创碳投等4家企业挑出来公布, 只能说他们运气不太好,正好撞到枪口上了,结果被当成了标杆  

 
此外,中创碳投还认为,自己是“未能识别出检测报告造假”,并不是主动造假,《典型案例》把中创碳投与其他碳排放报告造假的例子放在一起,给公众造成了误导,影响其正常业务开展。  

 
关于这一点,确实也是实情。生态环境部同一批公布的典型案例里,有两家企业都是“故意造假”,而中创碳投的性质其实是审查“失职”,并不是故意去造假。  

 
也就是说, 两者在主观上是存在区别的,那两家企业是故意的,主动去追求造假的结果;而中创碳投并没有主动去造假,只是审查不够严格,对造假的东西没有鉴别出来,最终造成了结论失实  

 
最终,中创碳投的例子和其他两家故意造假的例子放到一起公布,确实容易让人引起误解,以为中创碳投也是故意造假呢。  

 
不过,从大的层面上看,不管是故意造假,还是审查不严,最终其实都会造成“结论失实”的结果,可谓殊途同归。  

 
所以,生态环境部把他们归纳到一类,放到一起公布,也不能说是错误,只能说考虑得没有那么细,没有考虑到“误伤”中创碳投的情况。  

 
这其实也提醒大家,行政部门执法的时候,有时候是泥沙俱下,考虑不了那么仔细的(说实话人家也没有那个义务),作为企业只能自己多加小心,尽可能别被误伤。  
3

钱少事多责任重,碳核查行业何去何从?

看完中创碳投与生态环境部的这场“官司”,其实还是挺有启发的,从中能得到不少信息。  

 
首先,中创碳投申请行政复议,其实也表达了一个态度,就是 “不服生态环境部的处理”,认为自己有委屈。  

 
而从事实上看,他们也确实有一些值得同情的地方。毕竟法律是法律,实情是实情,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有时候很难做到像理论上那样,完全的照章办事,很多地方可能只能“从权”。  

 
希望中创碳投的这次行政复议,能够让生态环境部看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改进,让法律与实际更加吻合,这对整个行业来讲都将是一件好事。  

 
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点,那就是中创碳投这次行政复议的最大成功和价值所在。  

 
其次,碳核查行业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而且是全行业、普遍性的。  

 
平心而论, 中创碳投在这个行业里肯定不是最差的企业,甚至还是最好的几家之一  

 
正是因为他们做得好,珍惜自己的羽毛,所以被生态环境部公布典型案例之后,才会在声誉上受到很大影响。  

 
如果真的是主动造假的机构,恐怕早就不在乎自己的名声了。  

 
而中创碳投被环境部指出的那些问题,几乎都是全行业的、普遍存在的,所以大家都习以为常了。  

 
过去在大家的潜意识里,都觉得这是正常现象,第三方提供的检验报告,都是盖了章的,如果是假的,那就是伪造证书,也不是我的问题啊。  

 
碳核查都是一个省一个省的集中采购,时间卡得很紧,任务一来一大堆,恨不得一天就要搞出两三个报告,质量自然低了。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现在碳核查行业这么“卷”,报告费用都这么低了,很难养得起全职的核查人员,所以外包不是正常的么?  

 
于是,大家都在默认正常的情况下,慢慢放松了对于核查结果的质量要求。最终的结果,就是碳核查数据失真,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用生态环境部的话讲,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而准确可靠的数据则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  

 
也就是说,别小看碳核查的作用,它可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石,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往大了说,过去几十年,中国环保之所以做得不好,不就是因为光是玩“数字游戏”吗?总量控制时代,统计数字年年都说环境质量很好,可大家的实际感受却是环境质量年年下降,到最后,雾霾来了,危机爆发了。  

 
所以,你放松一点,我放松一点,最后也总得有一个机构对这件事情负责,兜底来把控数据质量。  

 
而生态环境部公布典型案例的行为,就是在对这件事情负责。  

 
有了生态环境部的把控,甚至是严厉的处罚,从业企业就知道这件事情不能糊弄事了,不能光是内卷低价拿项目了,还要对最终的报告结果负责。  

 
而这, 才能防止 “劣币驱逐良币”,倒逼一些做得差的企业退出这个市场,而不是像现在这个样子,大家都半死不活的,“钱少事多责任重”  

 
从这一点上讲,生态环境部公布典型案例的行为,对这个行业也是一件好事。  

 
回到中创碳投的这件案子,因为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是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走司法程序的  

 
所以,中创碳投才会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生态环境部才会对他的申请做出复议决定,并不是有些人说的那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行政复议程序走完之后,中创碳投如果不服,还可以走司法流程,要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么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  

 
未来,不知道中创碳投会不会发起这两个程序,《环保圈》将继续对此事保持关注。  

参考文献:

1、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2022-08-05

2、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2022-03-14

3、中创碳投关于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的声明,中创碳投,2022-03-14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先看看再说,谢谢楼主分享

    2023-09-28 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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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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