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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接地设计

发布于:2023-09-26 14:58:26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静电接地的作用


    静电接地和静电跨接用于消除静电,防止静电火花的产生,利用导电性比较好的金属将两个法兰或者阀门法兰间连接起来,将管道接地。

    法兰一般都做防腐造成接触不良容易产生火花,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进行法兰跨接,进而通过设备接地或者管廊分段接地,给产生的电荷提供泄放的通道(接地)。


静电接地和静电跨接的规范


一、《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

3.4.4 各种装载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的材质制作。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3.4.5 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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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4.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 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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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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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

14.3.8 甲、乙和丙 A 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版)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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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六、《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道网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八、《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2012)

9.1.1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壳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九、《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59-2013)

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

6.4.2 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9.5.3 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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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十一、《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2016)

8.4.6 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


十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6.4.10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十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CECS 312-2012)

6.0.5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


十四、《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

10.3.4 加氢机和加氢机邻近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五、《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 50684-2011)

5.3.10 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


十六、《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

3.0.2 新建工程项目,应在土建施工时预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十八、《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D0001-2009)
第八十条对法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

十九、《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4 部分制作与安装》(GB/T20801.4-2006)
第10.12.1条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当值超过《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 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
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

二十、《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
第7.13.1条规定: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欧时,应设导线跨接。
可以看出,工业管道金属法兰是否跨接,需要测量法兰间电阻值。当法兰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静电跨接的做法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90)目前编号变更为HG/T20675-1990。

该规程第2.7.5条规定: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一般情况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的接触面,在安装前去锈和除油污,以及在安装时加防松螺帽等。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对第2.7.5条的解释如下:从不少单位的实践经验来看,用金属螺栓相连的金属法兰之间,单是螺栓相连,已具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有腐蚀条件下的安装要求,为的是确保导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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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

作为企业规范,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该规范第4.3.3条规定,在管道系统上,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第14.2.14 条规定: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第10.3.3条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6.12.2条规定: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超过100Ω时,应设两处接地引线。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形式。


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6.2.16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管道,导线跨接或接地引线应采用不锈钢板过渡,不得与不锈钢管直接连接。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


2.位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内的管道;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集聚,如果产生电火花,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内的强、弱电设施均需要选用防爆型,就是为了防止在电气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点火花,引燃或引爆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如果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内的管道不能良好接地,静电集聚到一定程度发电而产生电火花,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3.氧气管道应进行法兰处导线跨接以便可靠接地。氧气是一种特殊的介质,其本身不燃烧,却是强氧化剂,在纯氧的环境中,钢管本身是可以被点燃的。因此虽然氧气不属于可燃介质,但纯氧管道必须接地良好。


4.气力输送固体颗粒管道;应进行法兰处导线跨接以便可靠接地。气固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静电,必须保证管道接地良好,快速转移电荷,防止大量静电集聚。


5.装置区中各个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金属外壳的连接(法兰连接),进行静电接地;


6.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处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7.管网在进出装置区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的边界、管道分岔处的管道应进行接地,防止界外管道和装置内管道间电荷的相互转移。对于长距离的无分支管道,应每隔80~100m与接地体可靠连接;


8.平行敷设的管道;净距小于100时,应每隔20m,设置静电跨接。近距离平行敷设的管廊,为保证两根管道等电位,需要每隔20m设置跨接。


9.对金属管道中间的非导体管段(如聚氯乙烯管),除需屏敞保护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或用6mm?多股铜芯绝缘电线跨接后接地;


10.非导体管段上的金属件应接地。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一般情况应小于1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场所,接地电阻值应不小于10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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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电接地的说明



管道的静电接地,分为直接接地和间接接地两种。

直接接地,就是管道静电接地设施直接连接装置主干接地网;

间接接地,指管道自身通过螺栓连接或法兰跨接,继而与已接地的设备或者钢结构连接,间接与装置主干接地网连接。

所有的设备均设置有静电接地,而所有的管道均与设备相连接,绝大多数管道均为间接接地。


常见问题



1. 不少人认为,只有可燃介质才需要静电接地,非可燃介质如,仪表风、工厂风、氮气等不需要静电接地,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我们知道起火或爆炸发生需要三个条件:

一)存在可燃介质,

二)可燃介质和氧气接触,

三)存在足够引燃可燃介质和氧气混合物的火花。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静电引发的火灾或爆炸事故,一定是由于静电放电产生电火花引燃或引爆泄漏到管道或设备外部的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与氧气的混合物而产生的。只要存在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集聚的区域,都存在因静电放电或引发火灾或爆炸的风险。故判断一般管道是否需要接地的依据,不是其内的介质是否可燃,而是其是否位于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内。

关于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内的管道应该静电接地,在HG20675中是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其第2.1.1条规定“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坐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


2. 有观点认为,水是导电的,所以水管道、蒸汽管道不需要接地。

事实上,蒸汽不是电的良导体;水本身也不导电,导电的是存在导电离子的水。而流程工业的很多水,如锅炉水、除氧水、蒸汽冷凝液等都除去了大部分导电离子,其导电性能并不好。即使是循环水,为了减少换热设备结垢,也是经过软化处理,脱除了大部分的钙镁离子。除非经过实验证明工艺装置所用的水在管道内有良好的导电性,不能认为水是导电的而取消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内蒸汽和水管道的静电接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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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人认为,采用金属螺栓连接的法兰不用静电接地,理由是SH3097第4.3.3条规定“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这条规范是说在满足一定前提下,法兰可不另行设置导线跨接,并不是说可以取消管道的静电接地要求。管道的静电接地要求并不等于要设置静电跨接。


是否设置导线跨接,不仅仅要看设计要求,还要看接头之间的实测电阻。设置导线跨接的必要条件有两个,首先是设计有静电跨接要求。其次,只有接头两侧实测电阻大于0.03欧姆时,才需要设置导线跨接,但对一些特殊的介质(这些介质包括纯氧、气固混合物以及氢气),不管接头之间的实测电阻是否小于等于0.03欧姆,均应设静电跨接。要说明的是,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管做不做实体跨接线,电阻检测是必要程序。前两者需要设置跨接的原因前面已经阐述,而氢气是因为分子量小,极易泄漏,且爆炸极限范围广,引燃电流小、为安全起见、应设置高等级的静电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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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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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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