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9-14 09:11:14
来自:装配式建筑/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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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2022年9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全文如下:
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大力推行绿色、智能、装配式建造,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建资〔2022〕10号)及《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蕉岭县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方案的通知》(蕉府办〔2019〕8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培育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速推进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为我县全力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支点作出新贡献。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要注重企业和市场培育、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二)坚持建筑工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逐步形成适应本县特点的装配式建筑体系,稳步提高建筑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建立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示范带动与计划推进相结合。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领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
利用五年时间,提出“政策激励、项目引领、产业集聚、辐射周边”的发展路径,以全力打造粤闽赣苏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示范区和广东蕉岭建筑科技产业园及蕉岭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为契机,重点瞄准县内外优质龙头企业,吸引更多建筑总部及装配式建筑企业及配套企业落户,以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等方式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到2023年,我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的目标。到2024年,我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40%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我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的目标。
全县装配式建筑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到2030年达100亿元以上,力争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壮大成为全县支柱产业之一。
1. 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 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
装配式装修
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 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 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智能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
3. 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 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 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 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5. 招大引强,推进合作。 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鼓励我县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6. 突出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 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下列项目应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要不低于基本级(现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1)政府投资且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安置房、学校、医院、幼儿园、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各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2)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需大于等于35%,并满足国家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单体建筑地上面积大于(含)5000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地上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各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室和宿舍),各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4)在风景名胜区、园林景观、特色小镇、仿古建筑、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底层公共用房和临时用房应当采用轻钢结构建筑或木结构建筑、旅游风景区的配套用房。积极引导非政府投资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和落户在我县建筑科技产业园的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7. 加强技术创新。 将装配式建筑列为县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8. 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 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积极扶持和培育本地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基地,推动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重点发展板、墙、楼梯、窗台等预制混凝土部件,梁柱重钢结构部件和组合轻钢结构部件,引导已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园区发展。
9. 抢占设计制高点。 依托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研究,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进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提高标准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提升设计人员装配式建筑设计理论水平和全产业链统筹把握能力,为装配式建筑提供全过程指导。
10. 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设备制造、运输、装修和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差异化发展方向,实现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11. 创新产业发展模式。 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探索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同化发展模式,鼓励引导蕉岭县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相互合作、相互持股,条件成熟后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创新协同体,促使产业链之间高度协同发展;打造品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走出去”,实现装配式建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12.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由县财政局安排蕉岭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相关奖励政策。
13. 落实资金补贴 。对采用装配式现代施工且计容建筑面积达到4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上工业建筑项目且采用本县装配式生产加工企业部品部件的,给予建设单位25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生产加工企业5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14. 加强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给予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具体按蕉府〔2021〕21号文执行。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时可设置使用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条件,县自然资源部门将有关内容列入用地规划条件设计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对已获得土地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县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审批时鼓励企业使用装配式建筑。
15. 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计容建筑面积达到15%及以上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计容建筑面积达到35%及以上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16. 科技创新扶持。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打造及引进省级以上建筑工业化研究院的,县政府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17. 给予全县经济社会贡献奖励。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我县落户,竣工投产后前三年,第一年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10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8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60%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18. 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政府出资的相关产业基金要向装配式建筑行业倾斜。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
19. 实施鼓励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招投标政策。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逐步引导采取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对未要求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且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对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深化设计并书面承诺在产品部件制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均使用BIM的企业;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国家或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企业,可以在综合评估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单项加分最高不超过满分的3%,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20. 开辟绿色通道。 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和监管信息化平台,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并联审批。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阶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分段验收。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1. 保障运输通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22. 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推进装配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手段,认真组织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合力。
23. 开展监测评价,强化技术指导。 成立由企业、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蕉岭县装配式产业分会,同时建立装配式专家小组,负责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24. 加强宣传工作,强化社会推广。 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电视、政府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宣讲交流、专业论坛等,对广大市民开展广泛宣传,让公众更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对于提升建筑品质、实现更舒适的居住环境的作用,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强化舆论引导,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5. 奖励兑现。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年次的次年3月底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递交申报材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进行会审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26.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的装配式建筑的新政策优惠力度大于本优惠政策,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27.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同时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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