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1. 企业自查(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6月12日) 。
2. 属地抽查(6月13日至6月20日) 。各市、区住建部门的抽查应覆盖所有抽查重点类型; 抽查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 ;检查结果应当日上传至“苏州市监理综合信用系统”。
3. 市级督查(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市住建局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理项目抽查,具体项目名称由督查小组在督查前随机抽取确定。
本次专项检查 重点抽查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工程、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在建监理项目 ,以及上一年度、本年度受到各级有关部门 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的工程监理项目、信用得分较低 (含未参加上一季度信用评价) 企业承接的监理项目 。
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等政策文件的情况。
3月16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
1、 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 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 安全帽和工作服 等安全防护用品。
2、 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 现场监理人员 每月 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 发出预警信息 。
3、 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追究。
发生亡人事故、 项目总监发生变更 等情形的, 在一定期限内 监理企业 暂停投标资格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暂停执业资格 (详见下表)。
序号 |
存在问题情形 |
监理企业 处置办法 |
项目总监 处置办法 |
1 |
所监理项目1年内 发生 1起一般事故 |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暂停执业资格12个月 |
2 |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 2起一般事故 |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6个月 |
暂停执业资格24个月 |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 1起较大事故 |
|||
3 |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 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 |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2个月 |
暂停执业资格36个月 |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生 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 |
|||
所监理项目1年内发 生1起及以上重大事故 |
|||
4 |
未参加 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 |
3个月内不得承接新项目 |
\ |
5 |
项目总监发生变更 |
\ |
暂停执业资格12个月 |
注:监理企业限制投标和项目总监暂停执业资格的期限从《事故调查报告》、信用综合评价通报印发、总监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文中“暂停执业资格”是指 暂停在我市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的资格 。
附原文: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监理相关政策文件落地实施,督促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落实,提升监理工作成效,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 重点抽查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工程、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在建监理项目 ,以及上一年度、本年度受到各级有关部门 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的工程监理项目、信用得分较低 (含未参加上一季度信用评价) 企业承接的监理项目 。
二、检查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等政策文件的情况。
三、检查标准
本次检查用下列2个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 评分结果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计入总得分 。
1.《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详见附件1);
2.《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二)》(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1. 企业自查(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6月12日) 。各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辖区内承接项目的监理企业对照检查用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总监负责组织整改到位。
2. 属地抽查(6月13日至6月20日) 。各市、区住建部门的抽查应覆盖所有抽查重点类型; 抽查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 ;检查结果应当日上传至“苏州市监理综合信用系统”。
3. 市级督查(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市住建局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理项目抽查,具体项目名称由督查小组在督查前随机抽取确定。
五、工作要求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在我市承接业务的监理企业应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为本单位监理人员全数配备统一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监理记录仪等监理装备 ;组织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认真落实 “实名制”考勤 、总监更变审批、工程节点现场监理记录等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作用。
2.强化监理日常监管。各市、区住建部门应进一步督导、检查项目监理机构 落实“实名制”考勤 等综合改革措施,并定期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做好统计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快落实“强化监理装备”等新要求。
3.强化事后督促整改。各市、区住建部门对各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的行为,应督促其限时整改到位。经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各地住建部门 依法处置 ,并及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平台”上报相关材料。
请各市、区住建部门于6月21日前将下列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住建局指定邮箱:
1.本地区2022年上半年度监理监管工作总结;
2.本单位2022年以来出台的监理监管工作文件;
3.本地区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监理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
附件:1.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
??????2.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二)
??????3. 苏州市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监理项目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7日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时事快讯
返回版块1.05 万条内容 · 67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发改委: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政府拖欠账款将纳入失信黑名单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以下简称《意见》) 对投标人两大直观利好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