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确认该企业车间房顶烘干工艺排放口废气直排,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安装RTO废气治理设施, 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案例启示: 对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果断采取行政手段,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不利于现场勘查的条件下,利用无人机有效延伸了执法人员的视野,覆盖了人力无法到达的角落,及时固定事实证据。解决了发现难和取证难的问题,震慑企业试图利用人力无法勘查到的“盲区”进行违规偷排的侥幸心理。以科技手段赋能生态环境执法,提升了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精准性,谱写了生态环境执法新篇章。
案例二: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上空区域进行飞行排查,经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检查后 确定该企业降尘箱上盖开启,未做到完全密闭,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过滤棉长期未更换,导致处理能力降低。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鉴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设施长期未更换过滤棉,且在2021年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罚, 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上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针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果断采取行政手段,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
案例三: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喷漆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 造成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处理排放外环境。经调查,现场工作人员承认由于其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填充活性炭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单位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由于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主动加装活性炭,故下调处罚档次为“情节轻微”档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故对该单位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案例启示: 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今年6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家具行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具行业大气专项帮扶治理行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规范台账、每月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四:法库县法库镇起点悦达修理厂涉嫌机动车维修服务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库县法库镇起点悦达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修理厂屋内有一台车辆正在进行钣金修复,现场有使用后的漆桶、喷枪、气泵。经询问,该修理厂负责人 承认车辆维修过程中实施喷漆作业,修理厂未建设专业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该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未造成信访投诉,符合情节一般处罚档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2023年1月至今只进行10余次喷漆作业,且积极整改,租赁喷漆房进行喷漆活动, 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针对汽修行业涉VOCs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完成问题整改。针对违法行为及环境安全隐患,为企业解答疑惑,让其充分了解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从根本上提高环境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案例五:辽宁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维修服务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两个烤漆房均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中一间烤漆房内停放一台喷漆作业未完成车辆。经询问, 该企业负责人对其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从事喷漆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该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未造成信访投诉,符合情节一般处罚档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在执法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该喷漆间,并已新建带有活性炭装置的喷漆间, 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汽修行业专项帮扶监督行动,针对汽修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出“体检单”,帮助企业规范治理技术、宣传政策要求、开出了标本兼治的“良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重点汽修行业纳入双随机管理,以指导服务为契机,提升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及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六: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生产线合片工序生产时使用丁基胶和密封胶热封, 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查处: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 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对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安装治污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七: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企业南车间两条PVC板材生产线正在生产, 但配套的喷淋塔未运行,导致废气直排。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无视法律要求,顶风作案,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仍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加强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任用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案例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查阅该公司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需配套建设纯水吸收塔+硫酸吸收塔处理排放生产废气。现场检查时污处设施中硫酸吸收塔安装的药剂pH显示仪显示pH值为8.94,同时现场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硫酸吸收塔药箱内洗涤药液进行采样分析,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pH值为9.2, 硫酸吸收塔药箱内药液呈碱性,与要求的酸性不符。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明知故犯,配套的治污设施未起到应有的处理作用,形同虚设,既是不作为也是目无法纪的放纵行为。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企业常见的十个大气类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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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厅发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五批10起涉及涉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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