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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火防爆

发布于:2023-09-11 10:10:11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一、电气防火防爆检查内容

(一)平面布置  

(1)室外变、配电站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25m,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45m。

(2)石油化工装置的变、配电室还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

(3)变电室与各级爆炸危险环境毗连,最多只能有两面相连的墙与危险环境共用。

(二)环境  

(1)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保持良好通风,使现场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和纤维浓度降低到无法引起火灾和爆炸的程度。加强密封,减少和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

(2)消除引燃物

对运行中能够产生火花、电弧和高温危险的电气设备和装置,不应放置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和装置应该采用密封的防爆电器,并应尽量避免使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三)保护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二、电气防火检查

(一)变、配电装置  

(1)配电变压器应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中性点有良好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该采用保护接零方式。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保护接地方式。

(2)变压器室通往其他配电装置的电缆贯穿的隔墙、孔洞电缆构筑物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防火封堵。

(3)变压器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痕迹;储油柜的油位与温度应在规定范围内,无渗油、漏油现象;变压器带电导体与其他部位不应有放电打火现象或痕迹;变压器应无异常声响。

(4)高压开关与断路器的动静触头接触应良好,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运行中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负荷开关的灭弧罩应完好,真空断路器的灭弧装置应完好。

(二)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  

1.低压配电柜(箱)  

(1)配电柜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燃烧性能B1级材料上,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防火封堵。

(2)配电柜(箱)下方及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接地或接零应固定牢固,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3)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4)低压配电柜(箱)内部配线应无绞接现象,电气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得多于2根,且两根导线线径相同;配电柜内各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焊等痕迹,绝缘体不应有炭化、腐蚀和机械损伤痕迹。

(5)配电柜(箱)内导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的线芯拧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电器设备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应拧紧搪锡。

(6)配电柜内接线端子的温度应符合最高允许温度(极限温度105℃)的要求,配电柜内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三相回路中PE线内流过的正常泄漏电流不宜超过1A。

2.剩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剩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和短路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调整好,不允许用户自行调节。

(2)在任何情况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不应单独切断N线。

(3)严禁将剩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电源侧和负载侧的接线端子直接跨接,使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失去漏电保护功能。

(三)电气线路防火检查

1.预防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措施  

(1)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在线路发生短路时能及时、可靠地切断电源。

(2)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3)不应乱拉电线和随意接入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必须接入时应重新核实导线容量,按要求更换适宜容量的导线。

2.配电线路  

(1)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取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外壁敷设。明敷线路的导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或穿越建筑物时,均应穿绝缘套管,配电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良好。

(2)配电系统的管道、电缆盒(槽)穿过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留下的孔洞时,应按建筑构件原有防火等级进行封堵。配电线路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3)电线、电缆在室内直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3.室内布线  

(1)金属导管配电线路的防火检查: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用防火材料将管口密封;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但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2)护套线配电线路的防火检查: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及其抹灰层、灰幔角落和墙体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受阳光直射的室外场所,不应明敷塑料护套线。

(3)金属线槽配电线路的防火检查:金属线槽在建筑顶棚内敷设时,应采用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电线、电缆在金属(塑料)线槽内,应绑扎牢固,不得有接头,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但不应作为设备的接地线。

(4)可挠金属套管配电线路的防火检查:可挠金属导管与管、盒(箱)、器具连接时,应采用其专用卡箍连接。吊顶内从接线盒引向电器的绝缘导线应用可挠金属套管保护的,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可挠金属套管不能作为接地或接零的接续导体。

(5)电力电缆配电线路的防火检查:电缆在室内宜采用明敷。无铠装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4.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连接  

(1)导线与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可采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铜铝导线连接采用铜铝过渡接头,铝合金导线采用铝合金专用接头。导线连接处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焊、碳化等痕迹。

(2)导线与设备或电器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线与接线端子连接的根部绝缘应良好,裸露线芯应采用绝缘带严密包缠,导线连接处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焊、碳化等痕迹;接线固定应采用铜质或镀有防锈的螺栓和螺钉紧固,连接应牢固,且有防松装置。

(3)截面积在10mm 2 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可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在2.5mm 2 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应先将芯线拧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大于2.5mm 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将芯线端部拧紧搪锡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的端子连接;设备的端子上,压接的电线不得多于两根,且两根导线线径相同。

(四)插座与开关  

(1)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不同结构、不同规格的插座不能互换;落地插座面板应牢固可靠、密封良好;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m。

(2)插座、开关靠近高温物体、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及面板应无烧蚀、变色、熔融、烧焦、炭化的痕迹。

(3)非临时用电不宜使用移动式插座。当使用移动式插座时,电源线应采用铜芯护套软线,应有保护地线(PE线),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禁止串接使用,严禁超容量使用。

(五)照明器具  

(1)功率超过60W的白炽灯、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包括镇流器)不应装设在火灾危险性场所;产生腐蚀性气体的蓄电池室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选择合适的灯具。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应安装防玻璃罩破裂后向下飞溅的设施。

(2)库房照明宜采用投光灯采光。储存可燃物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照明光源应采用冷光源,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的可燃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3)功率超过60W的白炽灯、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包括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和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的通风降温,以及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采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1m。当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采用卤钨灯或单灯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时,灯具引入线应选用耐105~250℃高温的绝缘电线,或采用瓷管、石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六)电动机  

(1)电动机应安装在牢固的机座上,机座周围应有适当的通道,与其他低压带电体、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保持干燥清洁。电动机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载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压、欠压、缺相等保护措施。

(2)电气元器件的触头应无熔焊粘连变形和严重氧化等痕迹。

(3)电动机的工作电流,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应超过额定值,三相电流应平衡,任意两相间的电流差值应小于额定电流的10%。电动机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运行平稳。

(七)电热器具  

(1)功率超过3kW的固定式电热器具应采用单独回路供电,电源线应装设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导线和热元件的接线处应紧固,引入线处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电热器具周围0.5m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电热器具的电源线、装设刀开关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

(2)功率低于3kW的可移动式电热器具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工作台上,与周围可燃物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电热器具应采用专用插座,引出线应采用石棉、瓷管等耐高温绝缘套管保护。

(八)空调器具  

(1)空调器具应单独供电,电源线应设置短路、过载、接地故障保护。电源插头的容量不应大于插座的容量且与之匹配。

(2)空调器具不应安装在可燃结构上,其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三、电气防爆措施检查  

(1)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不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内;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避免使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远离释放源,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5)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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