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丨 浙江省住建厅、各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严格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再发布《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继【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对 工程质量 负首责之后,本次新增对 安全生产 承担首责!
重点内容如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 是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 , 不替代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
第十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建设单位要承担 首要责任 。对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 纳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黑名单” (自建设工程满足以下情形起期限 2年 ),重点监管。(具体情形请见正文)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履行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 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 。 牵头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周至少1 次。
建设单位 应当 聘任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的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 。严格到岗履职, 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 。
编者注:目前,多省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青海 : 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 工程类 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等 4个条件其中之一 。
宁夏、湖南、重庆 : 项目负责人 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 应具备 工程类或经济类 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 。规模以上工程 还应具备 高级以上职称 等3个条件之一 。
上海、雄安 :规模以上工程的 项目负责人 应当具有 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浙江 : 宜委派 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负责人 。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 配备专门工作力量 ,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未按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设单位不得发包 。 三个自然年内 累计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在 3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建设单位 必须 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第七条 建设单位 不具备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 , 必须 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具体要求详见正文部分)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 环境、消防、职业健康 等涉及安全的设备设施 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 必须 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编者注: 目前,住建部已经发布 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文末附37本规范汇总) ,其中: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标号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标号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节选 建设单位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文末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和重大事故风险清单 。
第十一条 节选 建设单位应当 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 。其中,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实施期间的堆放荷载应当严格控制, 不得大于原设计承载力 ; 已出现结构性损伤部位 , 在修复或加固前不得进行施工堆载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 施工工期不少于标准工期的 80% 。
【 浙建〔2021〕15号】 文要求: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 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 不宜少于7天/层 。
第十四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 ,且不与本规定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抵触情况下,一名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可担任 不超过三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
26省市区发文
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原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我厅起草了《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邮箱:xpy20012009@163.com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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