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住建部出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昨日,住建部正式发布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及《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1、 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 ,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 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 。
2、 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 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
3、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 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 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
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 综合资质+9个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 ,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 。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
二、 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 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 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 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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