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的基本性能
(一)系统的连续供电时间
(二)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1x。
(2)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1x。
(3)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三)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二、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三、灯具的设计
(一)灯具的选型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二)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1.出口标志灯的设置
(1)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金属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1)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楼层标志灯的设置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4.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的设置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四、系统配电的设计
(一)系统配电设计的一般规定
1.灯具电源的组成和电源转换要求
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系统配电独立性要求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均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二)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原则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原则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灯具配电回路配接灯具数量和供电范围的设计原则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4.灯具配电回路额定配接功率和额定工作电流的设计原则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配接功率、额定工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配接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配接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工作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工作电流不应大于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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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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