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开展环评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6)如非法人办理,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委托书。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第三方公司)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目前我局的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办结。
答:按照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6项的要求,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做报告表,其他做登记表。
答:根据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中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属于报告表,其他为登记表,故不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普通物流配送项目应做登记表。
答:可以。所租用的场地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且须有排水去向。
答: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相关要求,新建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改扩建类项目暂不需进入园区。
答:租赁的房屋开办机动车维修,不属于建设项目,不属于环评办理范围,烤漆房不在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中,暂不需持证排污。建议修理厂上相应环保设施,达标排放。
答: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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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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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整治,生态环境部又有新部署!文章来源于:中国环境报 作者 :谢佳沥 黑臭水体是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是群众身边的麻烦事、烦心事。黑臭水体的实质是污水、垃圾直排环境问题,根子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不合格等。整治黑臭水体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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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比较实用,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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