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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臭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次问题的回复

发布于:2023-09-04 09:16:04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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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按照《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4.1 a)要求,生产周期大于8h,对于有组织连续排放源,是否须按24h去算间隔?例如我只采3次,采样时间间隔按8h,采6次,时间间隔4h,还是只要在当天采集样品不小于3个,间隔不小于4h就可以?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4.1规定:连续有组织排放源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2023-09-07 08: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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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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