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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该地发文!

发布于:2023-08-28 10:38:28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9月1日起实施

0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应当按照规定签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 按照规定签署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应当具备 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有 2年以上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02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单位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工程款支付担保

  •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03            
建设单位三“禁止”,十“不得”

三“禁止”          
  • 禁止 以各种名义 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 程序

  • 禁止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 禁止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 违法开工建设

十“不得”
  • 不得 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 不得 迫使承包单位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不得 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显失公允的条件和要求;

  • 不得 与承包单位签订 “阴阳合同”

  • 不得 直接发包 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 不得 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不得 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 不得 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 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 4          
建设单位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          

         
  •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 。对 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 ,采用 “差别化”监管模式 ,发现存在 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坚决责令 停工整改

  • 建立 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信用档案 ,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受到 行政处罚或处理 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建设单位 存在 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负责人 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 不影响 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0 1          

         
多省落实建设单位首责,提高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离岗仍追责          
目前,多地发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青海 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 工程类 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个条件其中之一

宁夏、湖南、重庆 项目负责人 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 应具备 工程类或经济类 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 。规模以上工程 还应具备 高级以上职称 等3个条件之一

成都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 均应具有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雄安 :规模以上工程的 项目负责人 应当具有 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 宜委派 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此外,9省市都对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青海、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 因调动工作等原因 离开原单位 ,或者 已退休 的, 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 2                  

                 
国务院:压实建设单位责任,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违者将予以处罚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

                     
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 建设单位没有 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 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拨付工程款 ,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 工程数量、质量、造价 等产生争议的, 不得因争议不拨付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制其新建项目 ,并记入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原文如下:

来源:河南省建筑厅,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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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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