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优化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大局,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坚持“先立后破”,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进一步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新职业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完善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人才。
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专业特点,凡体现个人业绩、专业水平的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 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研究属性突出的职称系列,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2023年底前,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完成本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在 工程系列增加食品药品检查专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优化调整评审专业,制定评价标准并开展评审工作。在 工程系列增加机场工程及运行专业 ,由我省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评审工作。 在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增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 ,由省卫健委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评审工作。将群众文化系列设置的科学传播专业进行调整,由省科协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评审工作。将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设置的建材专业进行调整,由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2023年底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全面梳理本地本单位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
三、减少专业、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或专业考试合格、或满足规定工作年限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限定在中级及以上职称),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中明确。对艺术系列艺术表演类专业人员,满足规定资历条件的,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不作学历要求。对工艺美术系列专业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且满足规定工作年限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四、科学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继续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等,按照规定程序组建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将高校的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高校,各高校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实验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五、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任副处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任职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流动到企业的,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比照,累计达到相应层级规定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加大对引进人才的服务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我省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年一次认定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六、优化职称评价方式
推广高级职称综合量化赋分评价方式,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实行综合量化赋分评价方式,建立更加科学、精准、规范的职称评价机制。量化赋分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4号)要求,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 设立“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专栏 ,逐步推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
八、有关要求
1.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系列(专业)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审核、公布,一般不得跨年度评审。
2.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人员转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优化调整评委会专业设置和评审条件,做好改革前后政策的衔接过渡,畅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做好改革的后半篇文章。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评审委员会组建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工作。要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推荐遴选条件,认真落实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规范评审委员会工作流程,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评审委员会,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优化服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评审管理、公示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5.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评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开展自主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要采取随机抽查、过程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高度重视历年职称数据采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2010年以来职称数据采集工作,扎实稳妥推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7.加强职称评审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称改革政策和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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