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继续教育的数量每年不应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应少于60学时。2022年(含2022)以前的学时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中级每年不少于40学时,高级每年不少于72学时)。
1.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学习,每天认定8学时; 参加其他行业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包括单位和企业自行组织的),每天可登记认定 6 个学时;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天 4 学时认定。
2.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3.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认定10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 20 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0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 8 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 15 学时;2000 字以上另加 25 学时。
4.参加境外培训,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参加境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 40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5.讲授继续教育课程, 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6.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在职学历教育,考试合格,当年度每门课程认定 20 学时。
7.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当年度每门科目认定 30 学时。
8.在本专业正规刊物(有 ISSN 和 CN 刊号)上发表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30学时认定,其他作者按 10 学时认定。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业著作、论著按60学时认定,其他作者按40学时认定。同一论文或著作,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认定学时。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并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认定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主持人折算为40学时,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30学时。
9.经组织批准,参加省、市组织的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每次活动认定 20 学时。
10.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组织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明确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2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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