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检验批容量
检验批容量可以按地基面积,复合地基可以按桩数。
1.3 最小抽样数量
地基类别
最小抽样数量检查项目 |
地基 |
复合地基 |
||
素土、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
高压旋喷注浆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
砂石桩复合地基 |
||
承载力 |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l点,300㎡以上工程,300㎡至少应有l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
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
||
其他主控项目 |
随意抽查 |
20% |
随意抽查 |
|
一般项目 |
随意抽查 |
20% |
随意抽查 |
2、桩基工程
2.1 检验批的划分
桩可按桩类型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2 检验批容量
桩基工程以按桩数。
2.3 最小抽样数量
桩类别
最小抽 样数量 检查 项目 |
混凝土灌注桩 |
混凝土预制桩 |
静力压桩 预应力桩 钢桩 |
承载力 |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
||
桩身质量 |
设计等级甲级或地质复杂:抽查30%,且不应少于20根;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校验:抽查10%,且不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
抽查10%,且不少于10根 |
抽查20%,且不少于10根 |
其他主控项目 |
全部检查 |
全部检查 |
全部检查 |
一般项目 |
全部检查 |
抽查20% |
抽查20% |
3、地下防水
3.1 检验批的划分
(1)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3.2 检验批容量和最小抽样数量
项目 |
检验批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细部构造 |
全数检查 |
|
防水混凝土分项 |
混凝土外露面积 |
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lOO㎡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 |
施工面积 |
按施工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卷材防水层分项 |
铺贴面积 |
按铺贴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涂料防水层分项 |
涂层面积 |
按涂层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分项 |
铺设面积、焊缝条数 |
按铺设面积每100㎡抽查量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焊接检验应按焊缝条数抽查5%,每条焊缝为1处,且不得少于3处 |
金属板防水层分项 |
铺设面积、焊缝条数 |
按铺设面积每10㎡抽查1处,每处1㎡,且不得少于3处。焊缝表面缺陷检验应按焊缝的条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1条焊缝;每条焊缝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得少于10处 |
锚喷支护分项 |
延米 |
按区间或小于区间断面结构每20延米抽查1处,车站每10延米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地下连续墙分项 |
槽段 |
按每连续5个槽段抽查1个槽段,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
盾构隧道分项 |
环数 |
按每连续5环抽查1环,且不得少于3环 |
沉井分项 |
混凝土外露面积 |
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逆筑结构分项 |
混凝土外露面积 |
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渗排水、盲沟排水分项 |
延米 |
按10%抽查,其中按两轴线间或10延米为1处,且不得少于3处 |
隧道排水、坑道排水分项 |
延米 |
按10%抽查,其中按两轴线间或10延米为1处,且不得少于3处 |
塑料排水板排水分项 |
铺设面积 |
按铺设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预注浆、后注浆分项 |
加固或堵漏面积 |
工按加固或堵漏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
结构裂缝注浆分项 |
裂缝条数 |
按裂缝的条数抽查10%,每条裂缝检查1处,且不得少于3处 |
4、混凝土结构
4.1 检验批的划分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4.2 检验批容量和最小抽样数量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确定。
5、砌体结构
5.1 检验批的划分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5.2 检验批容量:砌筑的立方量
5.3 最小抽样数量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少于5确定。
6、钢结构
6.1 检验批的划分
序号 |
分项工程 |
划分原则 |
1 |
原材料及成品 |
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
2 |
钢结构焊接工程 |
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3 |
紧固件连接工程 |
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4 |
钢零部件加工工程 |
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5 |
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工程 |
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6 |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
7 |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
8 |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
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 |
9 |
压型金属板工程 |
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10 |
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 |
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6.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确定。
7、钢管混凝土结构及型钢混凝土结构
7.1 检验批的划分:可参照混凝土和钢结构的划分原则
7.2 最小抽样数量
钢管混凝土结构依据《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确定;型钢混凝土结构可依据《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50901-2013确定。
8、铝合金结构
8.1 检验批的划分
序号 |
分项工程 |
划分原则 |
1 |
原材料及成品 |
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根据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
2 |
铝合金焊接工程 |
应按相应的铝合金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3 |
紧固件连接工程 |
应按相应的铝合金结构制作或安装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4 |
铝合金零部件加工 |
可按相应的铝合金结构制作工程或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5 |
铝合金构件组装 |
应按铝合金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6 |
铝合金构件预拼装 |
应按铝合金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7 |
铝合金框架结构安装 |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8 |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 |
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9 |
铝合金面板 |
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10 |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 |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m2~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抽查不应少于一处,每处不应小于10m2。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
11 |
防腐处理 |
应按铝合金结构制作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
8.2 最小抽样数量
按《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确定。
9、铝合金结构
9.1 检验批的划分
序号 |
分项工程 |
划分原则 |
1 |
方木与原木结构 |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
2 |
胶合木结构 |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个检验批 |
3 |
轻型木结构 |
轻型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 |
4 |
木结构的防护 |
可分别按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
9.2 最小抽样数量
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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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生产质量控制关键点分析我国传统的木结构建筑中的梁柱大多采用原木,随着木材工业的发展,出现了胶合木、单板层积材LVL等工程木质材料。与原木相比,胶合木力学性能、耐火性能、尺寸稳定性能等都更加优异,同时也可以提高木材的利用率,实现木材的高效利用。胶合木生产一般包括层板分等、去缺陷、纵接、拼宽、组坯、加压胶合和后期加工等工序,加工工艺较简单,极大地便利了胶合木的推广和应用;另一方面,由于胶合木加工工艺较简单,投资较小,也导致胶合木行业竞争激烈,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胶合木作为建筑结构用材,其质量直接关系建筑结构的安全,因此胶合木生产质量管控至关重要。欧洲、北美、日本等木结构产业发达国家,对结构材采用第三方认证制度进行管控,例如欧洲的CE认证、美国的APA认证、日本的JAS认证等,通过认证机构的定期和非定期的工厂审核及检测,确保结构材生产各环节的质量,进而保证产品的质量。我国已有认证机构对胶合木开展认证工作,探索采用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规范胶合木的生产管理,提高胶合木的质量。本文结合产品认证的思想,通过对胶合木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人力设备环境资源、一致性和可追溯性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探讨胶合木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关键点和风险点,为我国胶合木生产管理的提高提供借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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