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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变矸石隐匿收入,补税罚款超500万!

发布于:2023-08-18 10:19:18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不合惯例的销售配比  
2022年3月,六盘水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对辖区企业经营状况加大了风险分析力度。  
当地煤炭洗选销售企业的经营模式,是从煤企购取原煤,经过洗选和分类加工后对外销售。企业产出的煤产品按照利用价值分为精煤、中煤、泥煤和矸石四种。精煤是原煤洗选后去掉杂质的优质煤产品,产出比例一般为50%~80%;中煤是介于矸石和精煤之间的副产品,主要用于发电,产出比例15%~30%;泥煤是加工过程中煤粉与水混合成半固体副产品,主要用于生活燃料、砖厂添加剂等,产出比例15%~30%;矸石则是采、洗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价值低,少量与中煤配比后可用于发电,产出比例10%~20%。  
在企业数据分析过程中,M公司2018年—2021年的经营数据和申报信息引起了税务风险管理人员注意。  
M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洗选产品的销售业务。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为康某,后变更为张某。2018年—2021年,企业销售额逐年下降,2018年销售额为11318.9万元。2019年起,销售额分别为9886.2万元、3224.1万元、零元;盈利分别为283.3万元、-183.4万元、-10.1万元。  
从数据看,几年间,M公司共对外销售精煤18.39万吨,但中煤数量很少,仅2018年销售给F电厂和X公司中煤1.8万吨,2019年—2021年期间均没有对外销售中煤。  
按照当地煤炭销售企业通常的产出比例推算,企业既然对外销售了18万多吨精煤,其产出的中煤不会只有1.8万吨,应该至少有4万多吨。 然而2019年—2021年,企业为何在对外生产销售大量精煤的同时,只销售了不到2万吨中煤?  
为加强煤炭产销管理,当地能源局实行“以票控煤”监管,要求所有煤炭产品销售方须登录煤炭调运系统,填写购销双方名称、煤产品类别及吨数、承运车牌号和交货地点等信息,生成煤炭调运票和煤炭产品放行单后,企业持这些单据,才能从事煤炭产品销售运输。  
带着疑问,风险管理人员从能源局调取同期M公司煤炭调运票、煤炭产品放行单中相关数据,与其申报的销售数据进行比对。  
他们发现,M公司2018年—2021年向能源局填报的煤炭调运信息中,中煤产品信息只有1.8万吨,但却有3万吨是矸石!  
综合企业的各项经营指标和涉税数据,风险管理部门认为, M公司同期产出的煤炭产品中,根本不应有3万吨这么多数量的矸石 。该企业在煤炭产品销售和收入申报方面异常,具有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至六盘水市税务稽查部门。  
可疑的废料处理现场  
接到风控部门移交的线索后,检查人员详细分析了风控部门的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和M公司2018年—2021年纳税申报数据,认为M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疑点突出,确有偷逃税款嫌疑,于是成立检查组,对企业立案调查。  
结合前期分析的疑点,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矸石倾倒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以核实疑点,寻找线索证据。  
但当检查人员按税务登记信息地址来到企业时,发现M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的办公区、选煤生产区和过磅房都大门紧锁,厂区内空无一人。  
企业负责人张某赶到现场后向检查人员表示,由于与合伙人产生了分歧,再加上企业场地、设备的租赁期限临近到期和企业亏损等原因,所以不准备继续经营。  
检查人员随即要求张某提供企业检查期内的账簿、记账凭证及过磅单等经营资料。张某仅提供了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张某声称,企业历年过磅单数量太多,由于管理不善、受潮等原因,大部分已经损坏和丢失,企业之前已经把所有的过磅数据如实入账,并进行了申报,没有任何问题。  
按检查人员的要求,张某打开过磅房的门,检查人员在脏乱不堪的过磅房里,仅找到了两箱零散的过磅单和煤炭调运票据等。  
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矸石问题,张某称,企业之前所购买的原煤质量不佳,因此产出矸石较多,所有的矸石均倒在几公里外的一个大坑里。  
随后,检查人员与张某到其所称的倾倒处理地点查看。在张某所称的地点,检查人员并没有看到想象中矸石堆积如山的情况。当地确有一个充满了积水的坑,但面积并不大,下面黑乎乎的无法看清有什么东西。对此,张某信誓旦旦地表示,企业近几年确实陆续将矸石等废物倒入坑中,现在检查人员看到的水坑,是因为坑旁河水涨水淹没所致。  
由于无法查看水底的情况,检查人员在简要查看了一下大坑周边的情况后,结束了这次核查。  
运输信息中的破绽  

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等仔细审阅和分析,但从中并未发现有价值线索。检查组再次分析案情,决定改变思路,从企业经营特点和经营活动入手,打开案件查办突破口。

检查人员了解到,当地选煤售煤企业,普遍采取购进原煤分类加工后,再将各类煤炭经由其他运输企业汽运,或通过铁路等方式外销的经营方式。

检查组依托税收大数据,通过征管软件、电子底账系统等核查企业经营信息,并经过调查走访,掌握了M公司的运作模式。

M公司从当地X煤矿、六盘水J煤矿等企业购进原煤,分类加工成精煤、中煤和泥煤等后,再将各类煤炭产品销售给六盘水本地企业和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广西L公司等企业。

M公司销售煤炭产品主要采用汽车运输和铁路运输两种方式,采取铁路运输时,也需先将煤炭汽运至当地铁路货站。

检查人员认为, 如果企业有真实销售行为,即使销售数据和申报做手脚,也无法在运输环节作假 。检查组分析M公司煤炭调运信息、财务报表等数据后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煤炭产品基本都由一家名为L运输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的企业运输。

煤矸石基本属于利用率极低的煤炭废料,企业一般集聚到一定数量后才进行集中处理。因此, 矸石运输具有时间相对集中、频率较低、地点相对固定等特点。 但检查人员调查发现, L公司为B公司提供矸石运输服务时,却具有时间较分散、频率较高、距离远近不一等特点,与常规矸石运输业务特征并不相符。

随着案件调查的逐步深入,为进一步提高查办效率,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启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向警方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调查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办案人员获取了检查期内L公司运费结算信息和逐车登记台账,以及驾驶员运输合同、过磅单、运输款支付记录等资料。

办案人员了解到,2018年—2021年期间,L公司承运M公司各种煤炭产品共23.19万吨,其中精煤18.39万吨、中煤4.8万吨。

对比M公司申报数据后,办案人员发现,该企业共申报销售精煤18.39万吨、中煤1.8万吨。与L公司提供的中煤实际运输量对比,M公司少申报3万吨中煤。

这是巧合吗? M公司称已倾倒填坑的3万吨“矸石”,是否实际上是其已对外销售的煤炭?

寻找煤炭的“下家”  

虽然案件调查取得了突破,但企业的中煤究竟销售给哪些单位?销售金额是多少?收入最终去了哪里?这些情况仍然未知。

为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对M公司涉税数据、L公司登记运输台账所载的运输信息,以及M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和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的往来信息等,进行梳理核查,最终获得了M公司下游企业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广西L公司等多个企业的银行账号、办公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案人员结合这些信息,对M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张某个人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情况实施核查。他们发现,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和广西L公司等企业,曾 多次向M公司账户支付标注信息为购煤款的资金,而这些款项不久就被转入张某账户,累计金额共有1400多万元。这些收入,企业并未依法申报。 取得这些证据后,检查人员按照近几年当地中煤400元/吨的平均价格进行测算,这些资金收入对应的煤炭数量正好是3万吨。

随后,办案人员赴云南、江西、广西等地,对云南K公司等下游企业进行调查,调取核查了这些下游企业向M公司购买中煤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证实M公司确与这些企业进行了煤炭销售,这些企业也确实向M公司支付了相关货款。至此,M公司通过不开票方式对外销售煤炭,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确凿无误。

经查,2018年—2019年,L公司采取不开发票方式,向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及广西L公司等用户销售煤炭3万吨,并 隐匿相关收入共1441.24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在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等进行核定后,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379.8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费款数额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3-08-19 08: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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