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26号)中容积率奖励要求,促进我市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措施,具体如下:
一、奖励条件
(一)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26号)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求,本细则 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整体装配率不低于5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包括工业建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划拨的项目。
(二)申请容积率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以建筑单体为评价单位,依据《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计算装配率。建筑单体需满足: 主体结构为混凝土结构且主体结构项装配率得分不低于40分 ;采用智能建造技术(施工过程中应用机器人或智能化设备)、BIM技术、全装修;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70%。
(三)项目整体容积率奖励面积以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体建筑地上计容面积为基数。对于符合上述(一)、(二)条要求的单体建筑,以该单体建筑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70%的,可申报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作为容积率奖励面积;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80%的,可申报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0%作为容积率奖励面积;当单体建筑装配率70%≤P≤80%时,可申报的容积率奖励面积比例为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3.0%。 项目获得的总容积率奖励面积,为项目中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体计容建筑容积率奖励面积之和,奖励面积不计入项目总容积率计算,同一项目多个宗地的容积率奖励面积可合并计算,可在一个宗地进行建设,同一项目合同项下多个宗地累计获得奖励计容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获奖励的计容面积仅可用于建设一处(栋)独立的楼(栋)号、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单体,且该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计算获得奖励的计容面积。
(四)对于使用容积率奖励面积建设的独立单体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许可、规划核实通知书中予以备注;该栋建筑暂不纳入预售范围,待项目整体(含该奖励建筑)通过联合验收、取得竣工验收阶段评审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书后,该栋建筑方可办理预售和不动产权。
二、申请和认定评审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承诺
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申报前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 ,见附件1、附件2,承诺函中明确申请容积率奖励建筑单体总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应用装配式技术情况、申请容积率奖励的建筑面积等内容,市城乡建设局出具对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的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于申请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定时,设计方案文本文件中应包含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意见书(含建设单位承诺函)。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对获得容积率奖励的单体建筑单独办理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中备注“ 该单体建筑为装配式奖励,不计容,需依据《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办理施工图审查、验收、预售、不动产登记等后续手续 ”。
(三)设计阶段预评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根据附件3、附件4中要求,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申请。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并出具《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意见书》,见附件5。对未达到承诺函、《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细则》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整、修改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在取得《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意见书》后,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达到容积率奖励条件的建筑单体楼号、位置和地上建筑面积,申请容积率奖励面积的建筑单体楼号、位置和地上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对申请奖励但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同一家审图公司进行各期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意见书》和《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对项目装配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装配率及项目容积率奖励要求符合有关规定”的字样。经审查未达到《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意见书》和《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中要求的,审图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日常监督
市城乡建设局应将获得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饰装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附件6要求留存相关装配式建筑实施记录文件,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设计阶段预评审意见书》对项目装配式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现场检查,并形成《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施工过程阶段检查意见书》,见附件7。
(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在联合验收办理规划核实意见时,获得容积率奖励的单体建筑需备注“该单体建筑为装配式奖励,不计容,需依据《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办理施工图审查、验收、预售、不动产登记等后续手续”。
(七)竣工验收阶段评审
项目整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单位(子单位)工程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表》、《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竣工验收评价书》,注明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并经参建各方盖章确认后,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装式建筑竣工验收阶段容积率奖励评审申请。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装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竣工验收阶段评审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见附件8、附件9。
(八)“装配式奖励”单体建筑的预售许可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26号)中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给予不计容奖励,项目中不计容的单体建筑可进行销售。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中注有“ 该单体建筑为装配式奖励,不计容 ,需依据《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办理施工图审查、验收、预售、不动产登记等后续手续”字样的规定,获得奖励的单体建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除其他法定要件外,需同时具备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可以办理预售许可的意见书。
(九)“装配式奖励”单体建筑的不动产登记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26号)中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给予不计容奖励,项目中不计容的单体建筑可进行不动产登记。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中注有“ 该单体建筑为装配式奖励,不计容,需依据《沈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办理施工图审查、验收、预售、不动产登记等后续手续 ”字样的规定,获得奖励的单体建筑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除其他法定要件外,需同时具备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可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意见书。
三、相关规定
(一)违约责任
获得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若未按本细则中要求实施的,则建设单位须将未按要求实施建设所对应的奖励面积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区级政府(不动产权归属区级政府所有),对于未达到土地出让条件中装配率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设计阶段预评审、竣工验收阶段评审专家从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随机抽选( 设计阶段不少于5人、验收阶段不少于7人 )。被评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审的装配式容积率奖励项目,涉及装配式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装配式结构形式改变、预制构件类型改变、预制构件连接方式改变等),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装配率不得低于原指标要求。
四、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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