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有关问题解答》(全文详见文章末尾)。
该文件明确:
1. 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等 可视同为工程师 ,用来申报相应专业的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
2.二级结构师、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 可视同为助理工程师 ,用来申报相应专业的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
3.职业资格 不能直接认定 同一级别的职称。
4.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的论文字数 需达到2000字以上 。
5.“ 鲁班奖”、“黄山杯”、“安徽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等 专业综合奖项,可作为“相当奖励”,用于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
6.以下四种情形,需要参加面试答辩。答辩成绩60分以上者, 视为答辩合格 。
申报 正高级工程师;
破格申报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转系列、转专业申报(包括同级申报和晋升高一层级申报)各层级职称;
将 实用新型专利 作为主要业绩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二级)、 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此后,31省市相继发布对应目录。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 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 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人社部: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 职称评审 破“四唯”、立“新标” 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
2023年6月底前 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 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
卫生、 工程 、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 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 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 ,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 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 等学术不端行为, 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各职称系列 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 的同行专家 推荐破格申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 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 ,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 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安徽省原文如下:
答: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直接认定或申报评审取得。
答: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按以下学历、资历条件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助理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中级。
认定的专业、流程等具体事宜可咨询本人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答: (1)建设工程专业职称一般在每年的七、八月发布评审通知,九、十月份受理材料。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建两个评审委员会,分别是: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厅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各市、县(区)或有关省直单位申报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具体申报事宜可咨询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行业主管部门。
答: 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现行的评审标准为《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9〕87号)。
另需参考的文件主要有:
(1)《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23〕384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1〕288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2〕504号)
(4)《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
(5)《安徽省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
(6)《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66号)
(7)《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
(8)《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
(8)《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
以上文件一般在省人社厅网站、省住建厅网站查询。
答: (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专业职称工作相关信息(评审标准、评审通知、公示、批文等)发布渠道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或“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址:
http://dohurd.ah.gov.cn/index.html
(2)其他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定相关信息发布渠道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门户网站。
答: 有关申报职称所需的具体材料和要求等,请查阅《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年度《评审通知》等相关文件,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现任专业职务聘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论文或著作、业绩成果材料、年度(任期)考核表、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单位公示证明等。
答: 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根据现行《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规定: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资格满2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8年;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的,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20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申报工程师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具有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具有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答: (1)职称任职年限或取得资格时间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的12月31日。职称任职时间计算办法如下: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答: 取得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自定待遇;若调离非国有经济组织,须重新申报参加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后,用人单位方可聘任;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参加相应的社会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已取得的非国有职称在申报社会化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
答: 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等文件精神,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答: 省住建厅组建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专业包括:建筑工程、建筑学、工程造价、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建筑机械、市政道桥、给水排水工程、给排水-水质监测、城市园林、勘测-岩土工程、勘测-工程测量、勘测-水文地质勘察、城镇燃气工程、建筑防腐、白蚁防治、城市设计等。
答: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选择与上述专业相一致或相近专业申报。
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答: 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须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学习形式为网授。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并注册学习。
专业科目由各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形式一般为网授或面授或网授+面授。
答: (1)专业科目学习应选择经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2)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知识更新需求,结合所从事的专业选择专业科目课程。
答: 在申报职称时,一般需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近一个任职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因故未及时参加学习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补学,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任期内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职称申报时,总学时最低要求为最近一个任职周期的学时总数。
破格申报人员和转岗申报人员,可根据实际任现职年限提供。
外省来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来皖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答: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学历条件详见《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下翻即可查看该文件) 第九、十、十二、十三条 。
答: 相近专业学历,是指本人所具备的学历专业与申报的职称专业相一致或相近。
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职称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或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答: 国家承认的且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九、十、十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学历,皆可作为申报建设工程专业的学历依据。
答: 可以。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199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1999]46号)规定:双专科毕业生申报职称可按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所学专业之一与现工作岗位对口,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答: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可以按照后续学历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答: 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
答: 申报高一级别职称,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聘任时间要求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九、十、十二、十三条,皆要满足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答: 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与申报专业相符或相近,一般可直接晋升高一级别职称,具体情况需咨询相应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答: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需按照现行《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逐级申报,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
答: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层级和专业的职称,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 符合晋升条件的,不需另外换证 ,可持证书和有关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
答: 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等 可视同为工程师 ,用来申报 相应专业的 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 二级结构师、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 可视同为助理工程师 ,用来申报 相应专业的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
职业资格作为“相应职业资格”晋升高一级职称时,要求职业资格证书所含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相符。
答: 用职业资格申报职称,仍需满足《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并按每年《评审通知》等文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答: 职业资格不能直接认定同一级别的职称。当职业资格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不符时,可参照转评条件,进行同级转评。
答: (1)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的论文条件及要求见《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1〕288号)。
(2)一般情况下, 每篇论文字数需达到2000字以上 ,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高一级职称个人申报截止日前发表;因有关部门对期刊行业的动态管理,住建行业主管部门不指定具体的期刊。如需查询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网址:
https://www.nppa.gov.cn/nppa/channels/300.shtml)。
答: 电子期刊,又称连续型电子期刊。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要求,电子期刊不作为建设工程专业论文条件申报依据。
答: (1)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的业绩条件见《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2)时间要求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后,申报前已经完成验收的项目。
答: 业绩材料要求按《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可对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答: (1)所述“主持”、“主要完成人”界定,见附则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2)“大型”、”中型“、”小型“项目规模标准界定可参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1〕288号)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业绩(包括重点工程)佐证材料可参考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
答: (1)“鲁班奖”、“黄山杯”、“安徽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等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综合奖项,可作为《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中“科学技术奖”之 “相当奖励” , 用于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 。“鲁班奖”按省部级奖项执行,“黄山杯”、“安徽省优秀勘察设计奖”按市厅级奖项执行。
(2)其他未列奖项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答: 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实用新型专利可作为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但要求专利内容需与申报职称专业一致,且已开发实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获得批量生产、销售、使用),具体要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 业绩材料上的单位如是本人曾任职过的单位,可提供社保证明;如是本人所在单位的分子公司或母公司,需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除此之外,如无法证明该单位与本人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则影响申报。
答: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当进行转评。
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 ;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 工作1年以上 ,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
答: (1)申请转评人员,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时提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限的学时,其他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同正常申报。
(2)如学历专业与现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不需要转岗培训,否则需要。
答: 转评人员是否需要面试答辩见当年的《评审通知》要求;业绩和论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算起,具体标准见《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答: 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答: 一般情况下,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定面向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申报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的,需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论文、业绩、继续教育等要求同本省。
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有人社部门确认需求的,应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经异地职称确认后可比照我省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答: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具体确认事宜请咨询所在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答: 凡在省住建厅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均采用纸质和网上并行的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自2023年起,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通过省人社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审核和评审。
(2)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流程按《评审通知》要求执行。
答: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考核后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员的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答: 《委托评审函》、《单位公示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可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导出下载;
《破格申报审批表》、《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见《评审通知》附件。
《考核表》一般不限格式,但应包含申报人的姓名、岗位等基本信息,以及年度(或任期)述职,单位考核意见、公章等元素,且应根据本人的工作经历如实提供。一般应提供最近一个任职周期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或任期)考核表》,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答: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转系列、转专业申报(包括同级申报和晋升高一层级申报)各层级职称,将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主要业绩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需要参加面试答辩。凡应答辩而未参加答辩的人员一律视为放弃当年评审,答辩成绩60分以上者,视为答辩合格,提交评委会。
答: 申报材料经省住建厅受理后,申报人可进行网上缴费,并开具电子票据。
答: 一般情况下,年度职称评委会通过人员名单会在当年12月前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无疑义的,将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报批手续,待人社厅下发批文,省住建厅将正式发布当年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可在网站查阅。
答: 批复文件发布后,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117.68.7.48:8001/#/homepage),依次点击“职称申报”→“个人登录”→“个人中心”→“我的职称”处申领电子职称证书。
答: 可按以下途径查询:
(1)本人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人才人事专栏(网址:
http://www.12333.gov.cn/portal/index)查询2010—2020年期间取得职称证书;
(2)可登录“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证书查询”(网址:
http://60.166.10.158:5011/szjsframeqy/index/index)查询2007—2021年省住建厅所设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
(3)可登录“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2021年以来安徽省评审(认定)的职称。
(4)如有因证书评审时间较早查询不到的情况,可从本人人事档案里查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材料证明证书的真实性。
答: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等文件精神办理补(换)发证书。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对持有我省纸质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的,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补换发职称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栏目进行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提交发证机关审批,生成职称电子证书。
答: 职称证书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给予变更。
答: 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流程为:个人准备材料并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相关部门依次审核通过后受理→提交评审委员会。
答: 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
答: 因工作单位变更名称或正常的人才流动引起的申报材料(包括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聘书等等)所在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不影响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人员可实事求是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答: 以前通过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等途径取得的非国有等非社会化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的证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答: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安徽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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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职业发展的舞台在职场的征途上,职称评定是很多职场人士追求的梦想和目标。在这个梦想的舞台上,有一只闪亮的翅膀——专利。专利不仅是创新的象征,也是职称评审实现跨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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