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此前江苏、上海、辽宁、湖南、天津、甘肃、吉林、青海、广西、福建、重庆、四川、河南、浙江、江西、新疆、北京、陕西、云南等地也均已发文同意!
同时,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州)应高度重视。
01
审批权限收回,由省厅实施
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不再由各市(州)实施。
2023年8月1日起,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应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出具体业务申请,各地不再受理。
02
启用电子证书,明年起纸质证书作废!
自2023年8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
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纸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有效期未满的、遗失或污损更换的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审批系统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注册人和聘用企业不再提交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由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
03
审批系统自动获取证书、社保信息进行比对,注册人进行人脸识别!
聘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报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资格证书、参保缴纳单位等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完成网上申报。
注:如注册人的聘用企业与参保缴纳单位信息不一致,且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培训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6类情形的,注册人或聘用企业需提供佐证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核实,否则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04
不配合注销注册的,可申请办理强制注销!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二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可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解聘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等办理强制注销。对于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由此目前,大多数省市都已实现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业务实现全程网办,而注册个人账号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方可进行二建注册等业务,这样意味着在省内二级建造师注册数据全面互通,在省内是否重复注册,一目了然,查“挂证”更加简单了。
据统计,住建部已同意辽宁、湖南、天津、甘肃、吉林、青海、广西、福建、重庆、上海、四川、河南、浙江、江西、新疆、 江苏 、北京、陕西、云南、贵州等多地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省域信息互通共享;
2、省数据与住建部相关数据系统打通;
3、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后,意味着可全国联网查询,打破壁垒,有效杜绝假证伪证挂证。
2021年9月2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纸质证书作废,全面电子化
一建注册证书全部实行电子化、纸质证书作废。这就意味着,全部一建注册信息入库、全国联网,同时社保、职称全国联网平台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以后查挂证就再没有漏网之鱼了。
30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
随着全国社保联网,“挂证”难度不断提升,人、证、社保合一的时代来了!
去年,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亓涛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22年1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截至2023年3月,已有30个省发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切换到全国统筹信息系统。
2019年9月24日,人社部就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
1、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3、完善地方社保系统,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全国联网。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2022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意见明确: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其中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个人常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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