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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知识点详解

发布于:2023-08-07 11:56:07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一、系统分区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 度不应超过100m。
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二、防烟系统形式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4. h≤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h≤100m的住宅建筑
1)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3)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上款规定。
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6. 避难走道
1)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或者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时,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风速要求
1.  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2.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4.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5.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四、排烟量计算
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2.  除中庭外,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3.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五、风机设置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2)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3)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4)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6)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应符合相关规定。
7)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2. 机械排烟系统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3)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六、管道相关要求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机械排烟系统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七、送风口、排烟口、补风口
1. 送风口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
2. 排烟口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3)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4)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6)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7)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3. 补风口
1)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八、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要求
1. 自然通风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 自然排烟
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九、其他要求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2.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
说明: Hq为最小清晰高度(m);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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