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1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造水平,提升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示范带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到2027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筑质量和品质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显著。 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动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工程项目,建立涵盖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 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三)实施范围
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
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2.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按照区域范围内出让和划拨土地总量30%的比例实施装配式建造,逐步提高比例要求。
二、重点工作
(四)确保项目落地
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含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和保障建设资金。
根据市、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或划拨)环节选址论证时在建设用地建设条件须知中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
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内容中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
(五)强化设计引领作用
设计单位要结合建筑师负责制要求,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积极采用适合装配式建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强化设计引领作用,充分利用数字化设计手段,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设计。 推广模数化、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方式, 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发挥装配式建筑系统集成综合优势,保证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
(六)提升装配式建造水平
施
工企业要建立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建造组织方式,推行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与装饰装修、围护结构、机电设备协同建造,发挥结构与装修穿插施工优势,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
鼓励施工企业研发应用装配式施工技术、设备和机具,推广应用高精度模板、新型支撑等,提高装配施工质量、安全和效益。
(七)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
充分发挥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逐年提高钢结构建筑实施范围和比例。 政府投资的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带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鼓励社会投资的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继续推进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编制钢结构住宅建造技术指南,鼓励钢结构商品住宅规模化试点建设。
(八)加快BIM技术应用
完善BIM技术应用相关政策,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实现全产业链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
在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探索BIM技术在项目报建审批、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的应用。
(九)推行工程总承包
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鼓励装配式建筑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融合发展。 钢结构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变革,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采购及施工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十)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开展施工图专项设计、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
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示范引领带动
充分 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引领作用,积极推荐企业申报国家和浙江省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开展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 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率先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 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
(十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健全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
(十三)严格部品部件质量监管
按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管理部门加强部品部件进场验收、施工安装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监督管理,采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建立部品部件全过程质量追溯机制。
(十四)加快产业队伍培育
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培养和发展机制。
鼓励高校、职业学院开设装配式建筑专业课程,举办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培训,编制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开展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十五)注重协同发展
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协同发展,强化科技支撑,促进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能,切实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各项任务。
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大智能建造应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杭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加强研究评估,健全政策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具体措施并指导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
1.加
大金融支持。
通过年度评价激励,引导在杭银行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融资租赁业等金融服务机构,对建筑工业化企业基地建设和引进、消化吸收、自主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融资额度给予支持,在融资期限及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2.实施税费优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优惠政策。
3.实施资金奖励。各级政府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产业基地与项目建设和开展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等。
4.实施面积奖励。规模化建设的钢结构商品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建筑单体符合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可以将地上建筑面积的3%(最高不大于2000平方米)作为装配式建筑奖励面积,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钢结构商品住宅项目预销售,可以结合钢构件工厂化生产、现场施工安装的特点,办理工程形象进度核定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组织现场会、论坛、展会等形式,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宣传装配式建筑绿色低碳成效,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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