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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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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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须经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须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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