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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项目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三个月以上!并持有相资格证书

发布于:2023-07-19 11:32:19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7月5日,盐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严格分包人员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应为本单位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 均应配备劳资管理员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每月考勤率不得低于70%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切实防范化解欠薪风险隐患,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书面向我局提出,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真实姓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无修改意见均请书面回复。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建管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切实防范化解欠薪风险隐患,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依法发包。 建设单位 不得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不得 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不得 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 工程款 应当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二)分包管控。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合法分包的工程范围,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发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未经其认可擅自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 不得 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四)分包备案。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合同分别报建设、监理单位备存。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及时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归集。

(五)分包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拟发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以及专业分包单位发包劳务作业的,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拟分包计划表承诺内容,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认可。

(六)分包人员管理。 分包单位 应当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应为本单位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 均应配备劳资管理员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每月考勤率不得低于70%

(七)分包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名称、分包内容、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列入“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 进行现场公示 。监理单位应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监督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履行合同,发现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与相应合同载明不一致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发现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

(八)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 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 等。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 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 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 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九)落实进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进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将采集的信息 实时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盐城 )。农民工应先与总承包或分包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劳动合同 采用制式文本 ,并由农民工 本人亲自签字,严禁他人代签 。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要真实准确。

(十)落实农民工工资定期结清制度。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月结月清”原则,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检查各分包单位及各施工班组的工资发放表,做到每月工资账目清楚,并按照 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要求全部结清工资 ,做到“见底清零”,并和农民工本人 签订阶段性工资确认书 (见附件1);班组长(代班责任人)对整个班组农民工工资数额、农民工人数签字确认(见附件2)。

以上签字时的场景须保留影像资料。

(十一)根据《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WPS功能及时化解欠薪隐患的通知》要求, 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WPS功能及时化解欠薪隐患 。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使用WPS金山文档功能生成项目内部欠薪二维码,农民工对工资有疑问的可通过扫描项目内部欠薪二维码反映欠薪具体情况。

三、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部、省、市各级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开展工程承发包行为检查。 对发现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 ,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依法查处 。经查实违规的,记为不良行为 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同时在信用评价中 予以信用分扣减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集团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同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其股东公司

附件:1.阶段性(退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工人)

2.阶段性(退场)工资结算确认书(班组长)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5日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3-07-22 0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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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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