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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围垦河道的须经审批

发布于:2023-07-13 10:39:13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确需围垦河道的须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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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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