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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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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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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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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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 2.1.10 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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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 2.1.11 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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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定义,抗震措施包含了抗震构造措施,它们两者在抗震设计时很容易被混淆,至于为什么要单独分析抗震构造措施,是因为规范针对抗震构造措施作出了一些调整。《抗规》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有一些条文是关于结构抗震措施及抗震构造措施调整,如果是对抗震措施进行调整,则也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如果是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则只需调整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措施包括内力调整(墙柱弱梁,墙剪弱弯,强节点弱构件等等)和抗震构造措施,其中抗震构造措施包括抗震等级、配筋率、锚固长度、轴压比、梁柱箍筋加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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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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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
(注: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0.2 条,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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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 3.3.2 条,建筑场地为 Ⅰ 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抗规》 3.3.2 条,建筑场地为 Ⅲ 、 Ⅳ 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 0.2g )和 9 度( 0.40g )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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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及《抗规》关于抗震措施及抗震构造措施的相关内容,可总结出抗震措施的设防标准,见表 1 。
表 1 确定抗震措施时的设防标准
注:( 1 )抗震设防烈度表示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 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标准表示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 ) 8+ 与 9+ 表示其 “ 抗震措施 ” 或 “ 抗震构造措施 ” 应符合比 8 度及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未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 3 )表中涂鸦处即表示其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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