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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工程款支付预警系统启用!项目预警3次及以上的,纳入重点监管!

发布于:2023-06-29 13:54:29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福建:即日起,试运行省房屋市政领域工程款支付预警系统!

6月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试运行福建省房屋市政领域工程款支付预警系统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试运行系统 ,积极化解工程款拖欠隐患。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 3个工作日内 ,在系统 如实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信息

  • 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28日后 ,未完成拨付或未足额拨付的, 预警信息将发送给建设单位处理

  • 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90日后 ,仍未完成拨付或未足额拨付的,将 予以二次预警 ,预警信息同时发送给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

  • 项目 预警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纳入重点监管 。相关预警同时发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处理。

  • 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 对辖区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利用大数据功能分析项目欠薪欠款问题隐患, 对存在问题隐患的予以重点监管 ;跟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工程款拖欠预警;协调化解存在争议的预警线索,并在系统上登记化解情况。

多地大力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此前安徽也发文严查欠款欠薪。

安徽:5月1日起,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责、先行垫付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2023年 5月1日 ,在门户网站 开辟 “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栏目 公开发布 单位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

严格执行过程结算            

1、 建设单位 未按合同约定或 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 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先行垫付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 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 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 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编者注: 去年6月,财政部、 住建部 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明确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1、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 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 必须附 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等级

1、划分A、B、C三个等级 ,其中:

  • A类为无支付风险 ,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

  • 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 ,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

  • 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 ,担保比例为15-25%。

2、自2023年5月份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按季度公布 各市、县(市、区) 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5月底前排查到位

1、自2023年5月1日 ,在门户网站 开辟 “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栏目 公开发布 列入名录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 ,并实施动态调整。

2、 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 ,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3、 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 6月底前 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目前为止, 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 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 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 90% ,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各省文件内容请见下表: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新疆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江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上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黑龙江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湖南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福建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重庆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天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内蒙古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湖北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广东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山西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西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宁夏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河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云南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海南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青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广西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陕西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安徽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吉林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江西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山东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河南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甘肃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四川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北京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贵州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辽宁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福建文件原文:


     

关于试运行福建省房屋市政领域工程款支付预警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工作要求,源头治理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积极化解工程款拖欠隐患,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房屋市政领域工程款支付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研究,决定 即日起试运行系统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系统部署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上。 各有关用户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并使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授权登录。

(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行业管理-质量安全-一体化平台;

(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办事服务-工程建设-一体化平台。

二、用户管理

系统用户分为住建主管部门用户、建设单位用户和施工单位用户。 各用户根据一体化平台确定的下列权限直接登录对应用户端:

(一) 施工单位用户

分为法人用户和项目负责人用户。 法人用户通过系统查看承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情况和拨付情况,以及工程款拖欠预警信息。项目负责人用户在系统上登记负责项目的工程款申请和款项到账情况,确认工程款拖欠预警信息的处置结果。

(二)建设单位用户

分为法人用户和项目负责人用户。法人用户通过系统查看企业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情况和拨付情况,以及工程款拖欠预警信息;项目负责人用户在系统上查看负责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情况和拨付情况,及时处理工程款拖欠预警。

(三)主管部门用户

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对辖区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利用大数据功能分析项目欠薪欠款问题隐患, 对存在问题隐患的予以重点监管 ;跟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工程款拖欠预警;协调化解存在争议的预警线索,并在系统上登记化解情况。

三、功能介绍

(一)工程款信息登记

工程款信息登记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如实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信息;并在工程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登记到账信息。 施工单位对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工程款拖欠预警

工程款拖欠预警由系统按照以下情形自动触发生成,并发送建设单位或住建主管部门。

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28日后 (以施工单位在系统上登记的该笔工程款支付申请日期为起始日,下同),未完成拨付或未足额拨付的。该预警信息将发送给建设单位处理。

2.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90日后 ,仍未完成拨付或未足额拨付的,将 予以二次预警 。该预警信息同时发送给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处理。

3. 项目 预警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 ,系统将 纳入重点监管 。相关预警同时发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处理。

(三)工程款预警处置及确认

1.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收到的预警信息,加快推进工程款拨付,并将整改情况上传系统。

2. 住建主管部门要 督促存在拖欠的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预警 ,及时拨付工程款;积极协调化解工程款纠纷矛盾;将预警化解情况及时上传系统。

3. 施工单位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及时在平台上确认清欠进度和化解结果。

(四)汇总统计分析

按项目、行政区划等维度统计汇总工程款拨付、预警及预警解决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落实工程款登记及预警制度, 确保全省工程款拨付“一盘棋”管理 ,预警信息真实有效。

(二)请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负责清理工程欠款工作同志信息(详见附件),于6月9日前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以便省厅分配权限。

(三)各用户可对照系统使用说明进行业务操作,使用说明可在首页下载。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和使用意见建议,可联系开发运维单位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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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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