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6-27 1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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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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