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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23年度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3-06-26 13:51:26 来自:职称评审/浙江职称 [复制转发]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做好水利系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水人[2018] 33号)和《宁波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甬水利[2021] 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2023年全市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一)宁波市直有关单位、市水利局直属各单位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区(县、市)委托市水利中评委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自评分申报。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实施办法》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和《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解释》,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附件4),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的。

(三)标志性业绩申报。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二)款第2点的,填报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审定表(附件6),可直接经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四)转评。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


申报方式

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上报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 https: //zcps. rlsbt.zj. gov. 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第

(二)款第1点(2)相关要求申报的,自评分须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填写《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附件5) )。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和审核工作(网址:https: //zcps. rlsbt. zj. gov. cn/028/login. 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3年7月1日,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县级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纪律规定

( 一)严格把好材料审查关。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要对各类表格信息、业绩成果、论文、证书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提交五项代表性业绩证明材料时,需上传有本人亲笔签名的署有项目参与人员扉页扫描件,没有签名的,该项业绩材料在专家评审时,将不予认可计分。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和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公示。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申报单位应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材料须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二)款第2点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

(三)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弄虛作假,或违反其他评审规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事项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评聘结合要求。全市水利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评聘结合、以岗用人、竟聘择优、能上能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7), 明确岗位、申报人员一一对应关系。

(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自评分表》填写要求。所有申报人员都必须填写《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自评分表》(附件3) ,根据《实施办法》附件3、4进行自评,并将自评分表录入系统。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2017] 45号)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 45号)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自2022年度起每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并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申报对象在证明继续教育学时时,应提交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学时登记证明,专业科目也可提交浙江省水利人员在线学习系统中学时登记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五)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 2001 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社保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申报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需填报《个人社保缴纳承诺书》(附件8) 。现工作单位社保缴纳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

(七)职称证书发放。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面实施电子证书管理,通过“浙江政务网”平台制作生成《宁波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八)关于职业资格聘任职称。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 128号)文件,对取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该文件附表所列职业资格按照相应对照关系,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资历,并以128号文件实施时间起认定其聘任时间。

(九)面试答辩要求。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为理论题和本人工作业绩题,面试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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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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