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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国江河洪水编号是怎么遍的吗?

发布于:2023-06-26 10:42:26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采用警戒水位(流量)、3~5年一遇洪水量级或影响当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为洪水编号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大江大河大湖以及跨省独流入海的主要江河。

 

第二章    长江洪水编号

第四条        编号范围为长江干流寸滩至大通江段。

第五条        编号 标准

(一)当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寸滩水文站流量或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莲花塘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2.50米)或汉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30米);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0.00米)或大通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40米)。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三章   黄河洪水编号

第六条        编号范围为黄河干流唐乃亥至花园口河段。

第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黄河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每秒或兰州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龙门水文站或潼关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园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另行编号。

1.  上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

2.  中下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八条        编号 范围为淮河干流王家坝至正阳关河段、沂河干流及沭河干流。

第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淮河上游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50米)或中游正阳关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4.0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沂河临沂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沭河重沟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第五章    海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条        编号范围为滦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及 漳卫河干流。

第十一条    编号标准

(一)当滦河潘家口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或滦县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6.0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永定河官厅水库入库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每秒或三家店水文站流量达到5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大清河张坊水文站流量达到1700立方米每秒或十方院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6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子牙河黄壁庄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000立方米每秒或献县水文站流量达到4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当漳卫河岳城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200立方米每秒或南陶水文站水位达到40.66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六)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第六章    珠江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二条    编号范围为西江、北江、东江及韩江干流。

第十三条         编号标准

(一)当西江武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55.70米)或梧州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5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北江石角水文站流量达到1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东江博罗水文站流量达到7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韩江棉花滩水库入库流量达到4700立方米每秒或潮安水文站流量达到9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七章    松花江洪水编号

第十四条         编号范围为嫩江、第二松花江及松花江干流。

第十五条         编号标准

(一)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松花江洪水编号。

1.  嫩江尼尔基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齐齐哈尔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7.00米),或江桥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9.70米);

2.  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丰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扶余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3.56米);

3.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18.10米)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9.00米)。

(二)对于复式洪水, 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72小时,另行编号。

 

第八章    辽河洪水编号

第十六条         编号范围为辽河干流。

第十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辽河铁岭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58.0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 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九章    太湖洪水编号

第十八条         编号范围为太湖湖区。

第十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3.8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 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 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15米时,另行编号。

 

第十章    洪水编号管理

第二十条         各流域水文机构依据本规定对上述江河湖泊进行洪水编号,确定和发布洪水编号应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国其他跨省主要江河由相关流域水文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洪水编号规定;非跨省主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洪水编号由江河(湖泊)名称、发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号三部分顺序组成。

如:长江三峡水库2012年7月12日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为长江2012年第二次达到编号标准的洪水,此次洪水编号为“长江2012年第2号洪水”。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当下游洪水由上游洪水演进形成时,沿用上游洪水编号;当上下游发生洪水并已分别编号,且上下游洪水汇合时,沿用后编号洪水编号。

(二)非天然洪水不进行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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