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采用警戒水位(流量)、3~5年一遇洪水量级或影响当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为洪水编号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大江大河大湖以及跨省独流入海的主要江河。
第二章 长江洪水编号
第四条 编号范围为长江干流寸滩至大通江段。
第五条 编号 标准
(一)当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寸滩水文站流量或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莲花塘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2.50米)或汉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30米);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0.00米)或大通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40米)。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三章 黄河洪水编号
第六条 编号范围为黄河干流唐乃亥至花园口河段。
第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黄河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每秒或兰州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龙门水文站或潼关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园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另行编号。
1. 上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
2. 中下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八条 编号 范围为淮河干流王家坝至正阳关河段、沂河干流及沭河干流。
第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淮河上游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50米)或中游正阳关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4.0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沂河临沂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沭河重沟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第五章 海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条 编号范围为滦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及 漳卫河干流。
第十一条 编号标准
(一)当滦河潘家口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或滦县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6.0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永定河官厅水库入库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每秒或三家店水文站流量达到5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大清河张坊水文站流量达到1700立方米每秒或十方院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6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子牙河黄壁庄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000立方米每秒或献县水文站流量达到4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当漳卫河岳城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200立方米每秒或南陶水文站水位达到40.66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六)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第六章 珠江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二条 编号范围为西江、北江、东江及韩江干流。
第十三条 编号标准
(一)当西江武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55.70米)或梧州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5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北江石角水文站流量达到1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东江博罗水文站流量达到7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韩江棉花滩水库入库流量达到4700立方米每秒或潮安水文站流量达到9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七章 松花江洪水编号
第十四条 编号范围为嫩江、第二松花江及松花江干流。
第十五条 编号标准
(一)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松花江洪水编号。
1. 嫩江尼尔基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齐齐哈尔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7.00米),或江桥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9.70米);
2. 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丰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扶余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3.56米);
3.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18.10米)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9.00米)。
(二)对于复式洪水, 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72小时,另行编号。
第八章 辽河洪水编号
第十六条 编号范围为辽河干流。
第十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辽河铁岭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58.0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 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九章 太湖洪水编号
第十八条 编号范围为太湖湖区。
第十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3.80米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 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 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15米时,另行编号。
第十章 洪水编号管理
第二十条 各流域水文机构依据本规定对上述江河湖泊进行洪水编号,确定和发布洪水编号应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国其他跨省主要江河由相关流域水文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洪水编号规定;非跨省主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洪水编号由江河(湖泊)名称、发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号三部分顺序组成。
如:长江三峡水库2012年7月12日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为长江2012年第二次达到编号标准的洪水,此次洪水编号为“长江2012年第2号洪水”。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当下游洪水由上游洪水演进形成时,沿用上游洪水编号;当上下游发生洪水并已分别编号,且上下游洪水汇合时,沿用后编号洪水编号。
(二)非天然洪水不进行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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