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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评定的职称,到上海后能正常使用?

发布于:2023-06-20 11:22:20 来自:职称评审/上海职称 [复制转发]

外省市的职称能不能在上海正常使用?这个问题有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全国通用)。其实已经有不少地区实现了职称互认、继续教育互认等等,比如京津冀地区、山东省会都市圈以及包含上海的长三角地区,像这样的地区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



   

   

   


那么外省市评定的职称到底能不能在上海正常使用?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讲


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根据《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只要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职称证书,可以畅行无阻,前提是 来到上海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那么他在外省市央企评定的中级职称,只要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由现在的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2、其他地域


如果是其他地域流动过来的, 由人社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其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上海时,应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其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注意:如果是取得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流动到上海的话,是不能作为在上海聘任相应层级职称的依据的,必须按照上海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重新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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