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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科院赔偿526万!严厉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绝不手软!

发布于:2023-06-19 09:51:19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日前,南京中院以公告形式发布了“3.21”响水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显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五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五个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履行修复义务、缴纳或补充缴纳赔偿金),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具体承担如下责任: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因编制《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26万元。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84万元。

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 ,因出具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32万元。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5万元。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因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3万元。

事件回顾: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 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部南京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备案稿)》认定,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不包括其他合理费用)为40383.01万元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 ,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 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以下为公告文件


短评: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江苏省原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废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 号)要求,2017 年 5月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将此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现为江苏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的条件下复产。
1、响水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78人死亡,安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难辞其咎!   几百万的赔偿和经济损失相比不值一提,更不用说78条人命!
2、省环科院是地方环境风险管理最权威的机构同样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他们都不尽责,甚至弄虚作假,那这个地方的环境管理得有混乱。转包、虚假报告,干起拉皮条的生意,实属荒唐,枉费自己的专业、枉费国家赋予的职责与权利,枉费老百姓的信任!
3、当前环保风气太差,第三方弄虚作假比比皆是,多数第三方抱着侥幸的心理,干一票算一票,随着国家对第三方监管的不断加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担责,有些是终生追责,包括刑事责任。
4、环科院这类事业单位尚且不能幸免被追责,民营企业更逃不掉!唯有坚守本心、保持职业底线,方能安稳入眠!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当前环保风气太差,第三方弄虚作假比比皆是,多数第三方抱着侥幸的心理,干一票算一票,随着国家对第三方监管的不断加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担责,有些是终生追责,包括刑事责任。

    2023-06-20 07: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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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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