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6-16 1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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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取用地下水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
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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