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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指南》

发布于:2023-06-15 14:34:15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复制转发]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的信息采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流转保存与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编制等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其周边土壤开展监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开展定期监测或执法监测可按本标准执行。

......略


......略


9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9.1监测项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项目见表1。


9.2分析方法

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分析方法选择GB15618要求方法;有机质选择NY/T1121.6或《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要求方法;地下水样品监测指标分析方法接附录C执行,暂未制定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可优先选用行业规范或ISO标准方法,次之选择国外标准方法或自建方法。分析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测定下限、精密度、正确度和干扰消除等)需符合HJ168标准要求。  

所用分析方法原则均需通过CMA认证。每年度开展监测工作时,应做方法核查,方法核查应确保实验室、人员开展样品分析的资质和能力,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实验室检出限应小于分析测试方法给定的方法检出限,一般土壤指标实验室检出限还应低于土壤风险筛选值的1/4;地下水指标实验室检出限还应低于GB/T14848对应指标的III类标准限值,在此基础上实验室检出限应尽可能小于I类标准限值。方法核查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全过程原始记录,保证过程可追溯。  

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0.1质量体系  

样品测试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取得CMA资质认定,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井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10.2采集、保存、流转和制备环节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污染识别结论和监测方案开展检查,污染识别应全面、 准确;监测方案内容的制定,特别是点位布设、监测项目和频次,应与本标准要求相一致。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和制备环节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满足GB/T32722、HJ厅166、HJ164、HJ25.2、HJ1019及所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

样品采集位置、数量和深度,样品制备场地和研磨过程等原则上应与依照本标准制定的监测方案保持一致。采样过程应尽量减少土壤扰动,防止样品二次污染。制备时风干架和制样台均应有隔板且保持样品唯一性标识,避免样品交叉污染。采集或制备后,应核对样品数量、检查样品重量和标签信息等。每次样品交接流转都须清点核实样品,并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确认,样品流转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数据存档。  

采用智能跟踪设备、移动采样端或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手段保障全环节技术质量。  

10.3分析测试环节  

内部质量控制应满足HJ/T166、HJ164及所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采用实验室空白试验、实验室内精密度和正确度控制等多种措施,确保检测能力和水平以及数据质量。当分析方法没有规定时,每批次(最多20个样品/批)应至少做1次实验室空白试验;每批次至少随机抽取1个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每批次至少插入1个士壤标准样品或随机抽取l个样品进行基体加标试验。  

外部质量控制可采用能力验证、密码质控样品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等多种措 施,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有效性。

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按照分析方法规定执行,分析方法没有规定的执行附录D。  

10.4质控数据统计  
实验室在完成分析测试任务后,应对最终报出的所有样品分析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编制质控数据统计表,内容包括:空白试验数据、精密度数据和正确度数据及各指标数量、符合性判定与合格率等:外部质量控制结果也应进行类似评价。  
10.5质量监督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非工作实施单位作为质量监督单位开展独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环境条件、信息采集环节、点位布设环节、样品采集环节、样品制备环节、样品分析检测环节和报告编制等环节。监督方式包括:现场、远程、专家评审等或多种方式的结合。  
11 监测记录  

a)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测试结果,不得选择性地舍弃数据或人为干预测试结果。  

b)监测结果应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按GB/T8170进行数值修约;有效数字的位数不可超过方法检出限的最低位数,对应分析方法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方法执行。  

c)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完整,校核人员应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录入计算机时是否有误、数据是否异常等。原始记录应有分析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储存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d)监测数据报告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应对记录和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与运输和分析检测原始记录等。原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记录。质控样品测试结果符合要求,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核。  

e)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12 监测报告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的一般编制格式参见附录E,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适当调整,但至少应包括:  

a)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描述,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其周边概况,监测点位布设及数量,各点位监测项目及其选取原因,样品采集、采集点位调整说明、样品保存、流转、制备等方法,各监测项目选取的分析方法及检出限等,并提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信息调查表》(参见附录A)、士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边界及其周边点位位置关系图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信息 表》 (参见附录B);

b)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全程序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  

c)监测结果与评价分析,主要包括本次监测结果及其与历史调查监测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比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及其与历史评价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评价结果的比对等:  

d)提出污染风险管控对策建议等。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编制的参考格式  

1项目背景  

1.1项目来源  

1.2工作依据  

1.3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概况  

2.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基本信息  

2.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及防治状况  

2.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属性和环境调查  

2.4士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历史监管状况  

3 点位布设  

3.1点位布设要求  

3.2点位布设过程  

3.3点位布设结果  

4 监测项目与时间  

4.1监测项目及选取原因  

4.2监测时间  

5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与制备  

5.1样品采集  

5.2样品保存、流转与制备  

6样品分析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7.1监测方案制定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7.2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7.3样品分析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7.4质量监督  

8 监测结果与评价  

8.1监测结果及与历史监测结果比较  

8.2评价标准  

8.3评价结果  

9 结论与建议  

9.1监测结论  

9.2污染状况  

9.3对策建议  

附件:  
附件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     实验室样品检测报告
附件3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  
附件4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2023-06-16 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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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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