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金领,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12月4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爱云,女,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6月13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士波,男,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16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永刚,男,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16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五部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爱云、祁金领、张永刚、魏士波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吴爱云(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杨德玉(已判)没有建筑资质,委托被告人祁金领与杨德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祁金领在杨德玉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伪造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公司的印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让杨德玉冒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工程承包给杨德玉,并约定按照9号楼图纸全部内容进行施工;被告人祁金领受吴爱云委托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虞城县监理公司在没有监理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祁金领签订合同,并委派没有监理资质的被告人魏士波、张景昌(另案处理)进行工程监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工程由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被告人张永刚系项目负责人。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从2014年春季开始施工,施工期间, 杨德玉在建设9号楼消防通风口时,没有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2015年9月份,世华国际小区由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均未对消防通风口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后小区投入使用 。2018年3月25日下午13时40分许, 小区居民刘某1的儿子申某甲、女儿申某乙、侄子刘某某在其居住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二单元14层的消防通风口不幸坠亡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吴爱云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6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辩护人段洋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祁金领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为了完善开工手续,是手段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结果,应从一重罪处罚;祁金领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不负主要责任,应对祁金领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爱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辩护人王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爱云不负主要责任,应在五年以下量刑;且吴爱云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赔偿受害人26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吴爱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魏士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辩护人宋威、张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士波未参与主体工程验收,仅参与部分监理工作,在工程尚未竣工被虞城县监理公司调往其他项目工程工作,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负次要责任;魏士波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请求对魏士波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永刚辩称,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汪继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永刚没有参与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加压送风口验收,从法律法规上看也没有验收义务,张永刚应属无罪。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吴爱云(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 杨德玉(已判)没有建筑资质 ,委托被告人祁金领与杨德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祁金领在杨德玉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 伪造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公司的印章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让杨德玉冒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工程承包给杨德玉,并约定按照9号楼图纸全部内容进行施工;被告人祁金领受吴爱云委托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虞城县 监理公司在没有监理资质 的情况下,借用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祁金领签订合同,并委派没有监理资质的张景昌(另案处理)、被告人魏士波进行工程监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工程由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被告人张永刚系项目负责人。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从2014年春季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杨德玉 在建设9号楼消防通风口时,没有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2014年10月31日,世华国际小区工程9号楼主体工程验收,魏士波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离开工地。2015年9月份,世华国际小区由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均未对消防通风口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 ,后小区投入使用。2018年3月25日下午13时40分许, 小区居民刘某1的儿子申某甲、女儿申某乙、侄子刘某某在其居住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二单元14层的消防通风口不幸坠亡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吴爱云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6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部分省略)
虞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均声称没有参与该事故调查,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提供不出调查报告。
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说明未对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14楼加压送风口材质进行鉴定原因,一是经多方联系有关鉴定部门,均 声称该窗户的材质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是什么材质,不需要鉴定 ,他们也没有出具过这方面的鉴定,二是该事故发生后,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窗户碎片52块进行封存,从一个窗户碎成52块可以看出, 该窗户材质非金属材质 。
29.辨认笔录,证明经祁金领辨认出9号楼承建商杨德玉、虞城县恒瑞物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吴某、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爱云;经耿某辨认出虞城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员魏士波、张景昌;经杨德玉辨认出做9号楼加压通风口的叫“旦”的男子(李某)。
3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25日下午13时多钟,我带着申某甲、申某乙、刘某3和刘某某,到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二单元楼下, 四个孩子就坐电梯上楼了。电梯上到14楼,在14楼电梯停了一会我就听见扑通一声响。等电梯落到楼下时我就赶紧上楼,我到14楼之后就看见刘某3一个人了,我就问刘某3,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上哪去了,刘某3就说没有了,我看见俺家门口旁边通风口处的百叶窗没有了,我就怀疑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从这个通风口掉下去了 。我就喊邻居帮忙去找,其中有个邻居到14楼看了一下,就开始找下去的地方。后来俺哥刘某2过来后,就组织邻居找,我就摊在地上了。后来消防队的工作人员和民警都到了, 我哥刘某2和邻居一块先后把刘某某、申某乙、申某甲从通风道最底处救了上来,接着刘某某、申某乙、申某甲就被120急救车拉到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3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25日下午13时许,我听说从9号楼2单元14楼西户门口的通风口掉下来三个小孩。我们世华国际小区内每家门口旁边都有一个通风口, 9号楼的通风口处的百叶窗是用塑料制作的,都是建筑商安装的 。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开发商叫吴爱云,建筑商叫杨德玉。
3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河南省腾达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当时是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虞城县世华国际9号楼建筑施工图设计号2013-286-9,该图纸是我们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这个图纸应该是我们公司的张永刚为项目负责人,该图设计规定和施工标准,我们是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设计的,具体的内容张永刚清楚。图纸设计是我签名。世华国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上面的公章是我们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面的设计单位意见,上面签名是张某2,不是我签的,这个印章应该是我们公司盖的,应该是验收人签名。这个章是怎么盖的我也说不清楚,应该是我们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造成的,按照规定,应该是项目负责人张永刚或者结构师去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去验收人的签字,后我们公司盖章。
35.证人耿某的证言,证明当时我在虞城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法人是张某5。虞城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监理资质。当时是我们公司的张景昌去监理的,也是张某5安排的,我接手的时候,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正在施工基础,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是主体工程的底下建设。我们公司和世华国际签订的合同,是施工阶段监理,交工时候我们公司也要验收。主要监理内容是对世华国际小区建筑时和交工时,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投资、工程进度进行监理。我们有签订合同,但是张某5是用的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世华国际的开发商签订的,一开始是张景昌自己负责监理的,后来人手不够,我把魏士波派去负责监理工作。苏天玉是郑州的,是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监,但是在该小区施工和交工过程中,我没有见过他来,都是张景昌、魏士波在监理,我们公司是用的苏天玉的资质,以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天玉的名义,实际是我们公司监理的。张景昌、魏士波他们俩没有监理工程师证,所以只能用苏天玉的名义带着张景昌、魏士波对世华国际小区监理。世华国际小区施工过程中,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我们公司负责,我们公司派出的张景昌、魏士波他俩是具体负责人,看施工工地质量是否合格,有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最后总验收的时候,我参加了。有设计的、监理的、建设单位、施工甲方等单位都参加了,验收是张景昌、魏士波他俩负责验收的,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一直在我们公司放着,这个章是2014年我去郑州,在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内领过来的,就是用来在工地上走手续用的,平时谁用章有时候给我说一下就拿走啦,我也记不清是谁给世华国际小区竣工验收时候盖章的了,不过肯定不是我盖的,应该是魏士波或者是张景昌盖的。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广魁、苏天玉、孙全军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到场,虞城县监理有监理资质,建筑面积在六万(不含六万)平方米以下,楼层在单项14层(不含14层)以下的住宅小区工程符合我们的监理资质,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的建筑面积是四万多平方米,但是他们的楼层有14层以上楼层,我们的资质就不符合了。张景昌在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建设工程进行日常监理。魏士波是监理员,辅助张景昌工作。
3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虞城县城关镇世华国际小区是2014年开发的,法人代表是吴爱云。当时监理是张景昌和魏士波。是商丘宏基设计公司的张永刚设计的,我见张永刚去过工地。世华国际小区九号楼是杨德玉承建的。杨德玉有没有资质我不清楚,是谁联系建设的我也不清楚,我去时候已经订好建筑商和监理了。虞城县城关镇世华国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上面公车竣工验收备案表上面,建设单位: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这个字是我签字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面的祁金领、徐某、宁冉这几个名字都是我签字的,因为祁金领文化程度低,都是我签字的。这些签名,应该是吴爱云和祁金领签名,当时吴爱云事情多,吴爱云让我把需要办理的事情、需要整改的问题记录上,签订合同和这些备案表之类时候,吴爱云说你在场,你签上名字吧,我也就签上我名字啦。虞城县城关镇世华国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上面现场代表有签名,这个是我签字的,也是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这个证是我考的,我只是代替老板签字,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在施工过程中,有工程指挥部,当时在大门旁边租了一个临时板房,也没有挂牌,监理人员也在里边办公,这算是开发商的一个办公处所。这个工程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有我、吴爱云、祁金领和两个监理张景昌、魏士波。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工程竣工后,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有质监站、设计院、监理、建设方、施工方、地质勘探。各单位实际参与验收的人员设计院的是张永刚,监理部门有耿某、张景昌,建设方委托有我和祁金领,施工方有王某、吴某、杨德玉,县质监站有丁某、许某。对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工程竣工进行验收时,没有整改报告,我们几方参与验收后,对发现的问题都在一块说说,之后再进行整改,当时没有谁对加压送风口是否存在问题,提出过整改建议。张景昌有没有参与验收我记不清了,魏士波的父亲当时有病在住院,魏士波在医院照顾他父亲,没有谁通知他参加验收,他没有参与验收。我的职责是协调一下工地上的日常事务,以及工程材料的放置地点,安全生产部门去我们那里检查,我负责接待,发现问题后,我给施工单位通知一下,让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整改,不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验收分为主体验收和总验收,主体验收就是哪个楼主体完工,就对哪个楼分别验收,因为楼多,进度不一样,总验收就是竣工验收,就一次。
3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世华国际9号楼是杨德玉承建的,当时给世华国际小区安装通风口窗户是杨德玉联系的我,杨德玉就带我去看通风口洞口,看过洞口,杨德玉拿出来一个百叶窗样品,给我说让我按着这个样品做,然后杨德玉把窗户的用料拉到了我门市部让我按着样品做,做好之后安装好,杨德玉验收同意后,给了我4000元工钱。 杨德玉给我的样品窗户是塑料的材质,给我拉的材质是塑料的材质,我们就是用这些塑料材质做成的窗户,杨德玉给我说让我用发泡胶粘在窗户的四边,粘到洞口上,没有用钉固定。 他让我加工安装窗户时没有让我看图纸,他拿了一个样品窗户让我按照样品做的。发泡胶是杨德玉提供给我的,
3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承包了世华国际2号、5号、7号楼的建筑工程。杨德玉承包的9号楼。当时在施工加压送风口时由杨德玉联系的,具体怎么施工的我不知道,世华国际全部加压送风口施工结束后,杨德玉收了我和吴某加压送风口的钱,杨德玉给人家结的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监理部门张景昌,建设方是徐某和祁金领,施工方是我和杨德玉、吴某。徐某是开发商吴爱云请过去帮忙的,协调几个工地的关系,接待人员来往,吴爱云不经常在工地,有哪个职能部门来检查,徐某负责接待一下,签收一些文件通知等。张景昌和魏士波没有参加竣工验收,魏士波离开的早,他父亲病了,是在主体完工前后走的,张景昌是在主体完工,墙体粉刷快完工时走的,那个时候快交工了,还没进行总验收。魏士波离开时,楼的框架已经完工,墙壁没装上,张景昌离开时,墙壁已经粉刷完。魏士波离开时,还没有装墙,消防通风口还没有施工,张景昌离开时,墙壁已经施工完,消防通风口已经留好口,没有装窗框。
4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世华国际小区加压送风口窗户的安装是杨德玉联系安装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竣工验收时间大概是2015年9月份。我参加竣工验收了,还有杨德玉、王某、张景昌、张永刚、徐某,还有质监站的两个人,我不知道叫啥名字,其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魏士波没有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没有完工时,他就离开了,当时他父亲病了。张景昌干到所有楼房工程全部完工,在等待竣工验收期间,这段时间他离开了,等竣工验收时他又来参加验收了。在等待工程竣工验收期间,有我和祁金领、徐某在工地上守着,其他人都离开了。徐某在工地上都是负责协调我们三个标段的关系,比如谁的料放在哪里。不负责工程质量。
4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我在杨德玉承包的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楼房建筑施工的时候给杨德玉当的技术员,不知道杨德玉是否有建筑资质,没有签订合同,我给杨德玉当技术员从世华国际9号楼开始施工一直到9号楼主体完成。
4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我在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我参与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和丁某两人参加的,丁某当时是虞城县质监站副站长。在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施工过程中,我们不定期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巡查,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施工之前,先到我们质监站注册,我们审查前期手续是否完善,手续齐全完备之后才可以开工,开工之后我们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巡查,工程竣工后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我们质监站备案存档。我们只对我们抽查的工程质量负责,全部工程质量主要由五大责任主体负责,我们只负责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我们质监站只是代表政府监督这五大责任主体。世华国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时,我们质监站是我和丁某参加验收,当时五大责任主体都去参加验收了,具体去的谁不清楚,是建设方组织的。 我们没有对楼栋的加压送风口的施工进行验收,当时建设方提供了一个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我们就通过了 。我们的职责是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地基验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施工之前,建设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提供备案手续,在我们质监站存档。
45.被告人祁金领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开发商是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吴爱云。小区9号楼是杨德玉承建的。我受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我负责办一些手续,有些手续都是我代表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签的字。杨德玉是以河南佳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当时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是以河南佳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走的手续,因为杨德玉没有任何手续,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又不能发包给个人,所以我就让杨德玉冒充了河南佳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手续。河南佳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的印章是在网上联系人私刻的,别人私刻好后又给我寄过来的。出事后我听说世华国际小区所有栋楼的消防通风口都是杨德玉负责安装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在建设过程中有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的成员有我、徐某、监理张景昌和魏士波、吴爱云,但吴爱云不经常去,建设方就是吴爱云委托我和徐某处理日常事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示承建方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过程中,应当将所拟采购材料的生产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检测报告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经其同意方可购买;杨德玉所承建的九号楼加压送风口的建设和安装以及材质没有向指挥部递交书面报告,也没有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安装加压送风口窗户的施工方王某、吴某、杨德玉没有找我们商谈过,做加压送风口窗户的人也没有去我们工程指挥部找我们商谈过,更没有人拿着加压送风口窗户样品找我们指挥部的人看。张景昌、魏士波没有给我说过加压送风口窗户的事,按照规定应该由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分别是监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建设部门、地质勘探部门,当时质监站也派人参加验收。设计部门是张永刚,监理部门是张景昌,建设方是我和徐某,施工方是王某、吴某、杨德玉,质监站是许某。实际参与验收的人员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人员不相符。设计单位是我签的张某2和张永刚,施工单位是我签的陈洪和范一仓,监理单位是我签的郭广魁、苏天玉和孙全军。范一仓和苏天玉的有关资质证书是我提供并复印的。以前我用过范一仓和苏天玉的资质证书,我保留了复印件,这次用他们不知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印章,施工方河南佳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章是我盖的,设计单位的章是张永刚盖的,监理单位的章是张景昌盖的,勘察单位的章是高海军盖的,建设单位的章是徐某盖的,备案单位的章是质监站盖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每层楼的楼道的通风口设计标准都一样,是商丘鸿基设计院设计的,法人代表是张某2,张永刚是商丘鸿基设计院的人,当时是我联系的张永刚,让他给我们设计世华国际小区的楼房,世华国际小区的9号楼设计好后,建筑商杨德玉就负责按设计好的图纸进行施工,9号楼的通风口处的百叶窗也是建筑商杨德玉找人安装的,具体怎么安装的我不知道。通风口处的百叶窗可能是用塑钢材料做的。我是给老板打工,我算是老板的代理人。我没有和吴爱云或者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我也不是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的人,我以前给吴爱云干过活,我们关系不错,我算是给她帮忙,在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我帮忙办一些杂事,跑个腿啥的,我也没有接到什么报酬,就是在工地上接点活干。吴爱云是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开发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必须有一个有资质的公司走手续,吴爱云让我找一家这样的公司,我就找了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来征得吴爱云的同意后,由我具体操作借用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这个事。我对承建商杨德玉降低加压送风口工程质量标准我不明知,一直到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发生摔死小孩的事之后,我才知道。冒用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是我和吴爱云提出的意见,杨德玉也同意。和杨德玉签订施工合同时,冒用河南佳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且伪造该公司的印章,我和吴爱云说了,吴爱云同意了。伪造印章,冒用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一事,她不知道。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显示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该监理合同是世纪华联有限公司这一方是我签的,另一方没有人签名,只盖了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章。上面我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当时我没有仔细看有没有签字,我认为上面盖着该公司的章就代表了。这个章是虞城县监理公司张某5盖的,合同也是他拿给我签的。
46.被告人吴爱云的供述和辩解,虞城县城关镇世华国际小区是我们公司负责开发的,我是法人代表,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承建商是杨德玉。我们公司借用的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是祁金领联系的,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就是个有资质的空壳公司,事实上是我们公司直接把九号楼包给建筑商杨德玉了。和杨德玉签合同时我委托祁金领签的字。祁金领也是给我公司帮忙跑腿,协调处理日常事务。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设计图纸是我们公司委托张永刚设计的图纸,监理聘请的是虞城县监理公司,当时是张某5去签订的协议,后来是耿某去的,派了两个监理。9号楼在施工竣工后,验收时监理公司参加了,虞城县城建局的质检站、设计部门、我们委托的徐某(我们公司聘请的总工,代表我们公司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竣工后的验收,是我们公司的全权代表),对该工程9号楼进行的验收。我没有去。徐某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算是我聘请的。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等一些合同手续,都不是我亲自签字的,是我委托祁金领、徐某等人代签的。当时我们开发建设世华国际小区时,我问承建商杨德玉有没有建筑资质,杨德玉说他有建筑资质,我和杨德玉的关系比较熟,而且他说他正在承建两、三个施工工地,由于我的疏忽大意,相信了杨德玉说的话,没有让他提供他的建筑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一直到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发生摔死小孩的事之后,我才知道杨德玉没有建筑资质。我们开发世华国际小区,借用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只是为了走承建招标程序,实际上是我们开发商借用该公司的资质后与承建商杨德玉直接签的承建合同。祁金领是我们公司聘请的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该公司的资质这个事经过我的同意后,是祁金领具体负责操作的。承建商杨德玉在施工世华国际小区加压送风口时,降低加压送风口的工程质量标准一事,我不明知,直到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发生摔死小孩的事之后,我才知道杨德玉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加压送风口,降低了加压送风口的工程质量标准。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包给杨德玉承建,签订施工合同是委托祁金领,冒用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是祁金领提出的,给我说了这个事,经过了我的同意。我只是知道用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走程序,其他没有任何授意。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显示虞城县世纪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该监理合同是虞城县世纪华联有限公司这一方是我委托祁金领签订的。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实际是虞城县监理公司监理,而虞城县监理公司不具备监理世华国际小区的资质,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根本没有派人监理,这个事我不知情,我也没有授意。
47.被告人张永刚的供述与辩解,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委托我们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我是项目负责人,具体设计人是赵冰玉,我的责任是对甲方(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的开发商)对接,协调。具体的专业施工设计由我们公司的工程师负责。“世华国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上面的公章是我们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面的设计单位意见,上面的签名负责人是签的张某2的名字,单位负责人签的是我和张某2的名字,而且还签名签反了,单位负责人是张某2,我看了这个签名不是我亲自签的名,这个印章是我们公司盖的。这个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面的签名确实不是我签的,施工图上的名字是我签的,这个公章是我盖的。虞城县世华国际9号楼建筑施工图,验收时候是我去的,验收以后应该由我签字盖章。2015年9月20日,是我去的验收,设计部门是我自己去的,其他验收部门也去了。当时去验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承建商整改,总体上来说是验收合格的,我们对验收结果也是认可的,存的问题都在虞城县质监站有一份整改记录,上面有详细内容和整改意见,我们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盖章以后,有可能是我们盖章以后,让开发商拿回去,可能是开发商签名的,但是我们单位既然盖章了,就是对这个验收结果是认可的。该图纸的设计标准的依据我们是依据的河南省工程建设设计标准, 河南省省标(05YN4-2)页次122设计的。14楼的出风口设计的高度距地0.3米,大小是宽500毫米乘以800毫米,百叶风口的设计材质应该为铝合金,常闭(封闭式)多叶送风口,常闭的意思是平时关闭,发生火灾时手动打开,或者同时连锁启动加压风机加压送风打开 ,安装规定详见河南省省标(05YN4-2)图集号05YN4-2说明,简单的说一下就是土建预埋,意思就是得把多叶排烟口(通风口)预埋到土建里面,得把这个通风口的框埋在预先准备的土建安装框里面,还要用拉铆钉链接,具体几个拉铆钉应该是看安装规范,我们设计主要是设计通风口的大小和面积风机大小这些问题。 按照设计规定,送风口的封闭是常闭的,设计是讲送风口的框是预埋在土建里,采用铝合金材质,拉铆钉链接固定,平时常闭,只有发生火灾时才可以手动或连锁启动加压风机送风打开,打开也只是打开百叶窗叶,送风口是打不开的 。当时我去验收时,根据我们的验收规范,虞城县世华国际9号楼14层的通风口,送风口是我们设计的,应该是我们验收,但是实际操作中, 我们验收时只看位置、大小,其他的我们不验收,这个送风口的安装、材质我们不验收,由其他部门负责 。送风口的安装、材质的验收归其他部门管理,这一项没有验收规范规定,实际操作中,这一项我们没有验收过,我们只看位置大小,当时我具体验收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通风口,9号楼通风口没有按我设计的图纸施工,降低了施工标准,我当时有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我记不清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在2015年9月份竣工验收的。参加竣工验收的设计方是我,建设方是徐某,施工方是杨德玉,监理方魏士波没参加,耿某和张景昌他俩是谁参加的验收我记不清了。
48.被告人魏士波的供述与辩解,我在世华国际小区建设时我负责监理工作,是虞城县监理公司的耿某经理派我去世华国际小区做监理。我不知道监理公司的性质,我是通过俺一个亲戚介绍,直接去了虞城县监理公司上班,当时我是在实习期。我是2014年9月份小区刚开工建设时去世华国际小区做监理的,大概做了半年左右,我是2015年3月份走的,我走时,世华国际小区的主体工程快完工了。我离开世华国际小区时,楼栋框架快盖好了。离开世华国际小区时,楼栋的通风口没有建好。我的职责主要是对施工的整体工程和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和监督,都要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我在世华国际小区做监理时,见过前期施工图纸,后期砌墙、墙体粉刷和通风口的施工图纸我也见过,都在我办公室里放着。通风口的设计是后期施工图纸,我当时没有仔细看,后期通风口施工时,我已经走了,当时世华国际小区有我和张景昌两个监理人员,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施工通风口时我已经走了,通风口是后来框架建好后,砌墙时留的通风口,我走时还没砌墙,具体有没有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我不知道。当时主体工程施工时,我每天都去工地,对主体工程的施工检查和监督,并写有监理日记。工程竣工后我没有参加验收,工程还没竣工时,我父亲病了,脑干出血,我一直在医院照顾我父亲,所以后来工程竣工后,我没参见验收。我的职责是检查施工过程,看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巡视日常施工的情况,参与检验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竣工验收时我没参与,在竣工之前我都尽到了职责。我是2015年5月份离开的。
50.同案人杨德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世华国际小区的开发商是吴爱云,我是承建商,我负责承包9号楼全部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签的。签合同的时候,祁金领是受吴爱云的委托,他是代理人。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这个公司是祁金领指定的,因为这个公司有资质,当时是祁金领提出的,得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干活,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祁金领让我签字,我就签字承包。合同上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2)的印章当时是祁金领拿着协议让我来签字时候,合同上面都盖着这个公司的章。和祁金领签订合同协议,承包的工程范围是图纸的全部内容,祁金领也给我提供了施工图纸,每平方米施工价格是970元每平方米,在监理的监管下施工。我们施工时候的监理是俩人,一个是张景昌,一个是魏士波,这俩人是甲方(开发商)找的。世华国际9号楼小区的加压送风口,是交给一个姓李,小名叫“蛋”承建的。我们以前就认识,我在街上碰见他,我问他做世华国际的小窗户(指加压送风口的窗户)不,他说做,然后我就让他去工地看看,他就做出来一个样板,用塑钢做的百叶窗,我们几栋楼都用了。 世华国际9号楼的加压送风口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也没有搞什么拉铆钉固定,土建预埋,也没有用什么铝合金材质,就是在加压送风口上用一个塑钢做的百叶窗,用胶固定在加压送风口上。 世华国际9号楼交工验收时间我记不清了,有设计部门、监理部门、开发商、施工方、质监站五大责任主体去验收的,对加压送风口也检测了,都是走着看的,看完以后对9号楼提出意见,进行整改,但是对9号楼的加压送风口没有谁提出什么,都没有什么意见。
(二)辩护人提交证据(略)
本院认为,
被告人祁金领、吴爱云作为涉案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杨德玉没有建筑资质,仍然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将虞城县世华国际小区9号楼的工程承包给杨德玉;被告人魏士波作为涉案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致使杨德玉未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被告人张永刚作为涉案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在主体工程验收时,明知施工单位未将多叶排烟口的窗框进行土建预埋,未按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故 祁金领、吴爱云、魏士波、张永刚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因而发生死亡三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祁金领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吴爱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吴爱云、魏士波、张永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金领、吴爱云、魏士波、张永刚属后果特别严重的指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不仅要求损害后果,还要求相关责任人负事故主要责任,采取的“事故结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同时行为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对于事故仅负次要责任的被告人,即使事故后果达到了一定严重后果,原则上也不应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本案事故虽造成三人死亡,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杨德玉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所造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祁金领、吴爱云、魏士波、张永刚不应负主要责任,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祁金领、吴爱云、魏士波、张永刚的行为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祁金领的辩护人提出祁金领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祁金领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保护法益,符合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非是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祁金领的行为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张永刚作为涉案工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虽然事故的发生并非设计问题造成,但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在主体工程验收时,明知施工单位未将多叶排烟口的窗框进行土建预埋,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在验收时未按规定提出整改意见,致使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故张永刚构成安全重大事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祁金领、吴爱云均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魏士波、张永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过错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祁金领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二、 被告人吴爱云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三、被告人魏士波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张永刚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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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一般通风百叶设计高度不会那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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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送风口应该和电动送风阀装一起的,百页直接和外面相同的,不叫加压送风口,只能叫通风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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