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4-2022 , 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同时 废止一大批 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这本强制性规范与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密切相关,重点来看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第六章[职业健康管理],建议收藏学习,全部内容 必须严格执行 。
此外, 住建部去年印发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议配套使用。
3 安全管理
3.1.1 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2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 ,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3.14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 、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 2m及以上 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 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 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等劳动防护用品。
3.2.2 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 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 。
3.2.3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 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 低于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 严禁随意拆除 。
3.2.4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 进行作业或 通行。
3.2.5 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临边 防护,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施工作业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荷载 。
3.2.6 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 气时 , 应停止高处作业 。
3.3.1 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 定措施或防坠措施。
3.3.2 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 严禁上下同时进行 。拆卸的 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 严禁抛掷 。
3.3.3 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 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 , 物料堆放 高度应满足 稳定性要求。
3.3.4 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 坠物穿透的性能。
3.3.5 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且轴线方向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 。无粘结预应为结构拆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拆除相应结构。
3.4.1 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 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
3.4.2 使用吊具和索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吊具和索具的性能、规格应满足吊运要求,并与环境条 件相适应;
2.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 使用;
3.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荷载。
3.4.3 吊装重量不应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 吊装作业严 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
3.4.4 物料提升机 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
3.4.5 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 严禁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 开关 。
3.4.6 吊装作业时,对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临时固定 措施。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应在安装固定完成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解除 临时固定措施。
3.4.7 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 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 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起重机械最高处的 风速超过9.0m/s时 , 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
3.5.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严禁超挖 。
3.5.2 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5.3 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 备等荷载 严禁超过 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5.4 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
3.5.5 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 方可继续施工 。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 变形值超过 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 漏水、流土 ,或基坑底部出现 管涌 ;
3. 桩间土流失 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3.5.6 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 斜孔、弯孔、缩孔、塌孔 或沿护 筒周围 冒浆 及 地面沉陷 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5.7 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 进行。
3.5.8 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 严禁 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 。
3.5.9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 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5.10 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 , 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
3.5.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5.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严禁 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2.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 不得超过 设计允许 荷载;
3.使用过程中, 严禁拆除 构配件。
3.5.13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 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3.5.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 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
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 上操作,水平构件上 严禁 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 严禁采用 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时 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 ,再拆除承重结构。
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3.6.1 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 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 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
3.6.2 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 应醒目、直观、清晰。
3.6.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 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3.6.4 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 严禁 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 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
3.6.5 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 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 ,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力、变形等验算 ,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安装。
3.6.6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 监视 内容应包含 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 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 应能自动切断 。
3.7.1 暗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 严禁超挖 ,并应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当发现支护变形超限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
3.7.2 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 量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
3.7.3 盾构掘进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掘进,分析原 因并采取措施:
1. 盾构前方地层发生坍塌或遇有障碍;
2.盾构自转角度超出允许范围;
3.盾构位置偏离超出允许范围;
4.盾构推力增大超出预计范围,
5. 管片防水、运输及注浆等过程发生故障。
3.7.4 顶进作业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线路进行加固。顶进施工时应对既有线路、顶力体系和后背实时进行观测、记录、分析和控制,发现变形和位移超限时,应立即进行调整。
3.8.1 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
3.8.2 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在特殊路段应设置 反光柱、爆闪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要求。
3.8.3 车辆行驶过程中, 严禁人员上下 。
3.8.4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 降低行驶速度。
3.8.5 施工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9.1 领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 双人双重责任制 ,作业 中途 不得擅离职守 。
3.9.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设备。
3.9.3 受限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有 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 严禁作业 。
3.9.4 室内装修作业时, 严禁使用 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严禁使用 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建筑外墙清洗时, 不得采用 强酸强碱清洗剂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3.10.1 施工现场用电的 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 自身可靠连接;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3.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 要求。
3.10.2 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 严禁 并列运行 。
3.10.3 施工现场 配电线路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 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 地导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保护接地导体(PE)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
3.10.4 施工现场的 特殊场所照明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压 (SELV)供电;
2.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 严禁采用 自耦变压器 ;
3.安全隔离变压器 严禁 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3.10.5 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 严禁带电作业。 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
2.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 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 禁企合闸、有人工作 ”停电标识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
3. 线路和设备作业 严禁预约停送电 。
3.10.6 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 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
3.11.1 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 严禁暴力抛掷 ,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场所, 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
3.11.2 严禁 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 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
3.11.3 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 严禁使用 可燃气体 和氧气进行试验。
3.11.4 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待试验 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3.11.5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 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
3.11.6 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 扫、脱脂。
3.11.7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 严禁 使用减压 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严禁 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气瓶。
3.11.8 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 品的容器, 严禁 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3.12.1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 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2 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警戒 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起爆。
3.12.3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后应进 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后方 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
3.1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
1.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4.恶劣天气条件下。
3.13.1 地下施工作业穿越富水地层、岩溶发育地质、采空区以 及其他可能引发透水事故的施工环境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水、排水、降水、堵水及截水措施。
3.13.2 盾构机气压作业前,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开挖仓内气 压,确保地层条件满足气体保压的要求。
3.13.3 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施工前,其锁口应采取止水措施; 土石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满足安全要求。
3.14.1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 积水深度超过0.5m 时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4.2 水上或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设施。
3.14.3 水上作业时,操作平台或操作面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
3.15.1 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15.2 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灼烫的安全措施。
3.15.3 具有腐蚀性的酸、碱、盐、有机物等应妥善储存、保管 和使用,使用场所应有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措施。
6 职业健康管理
6.0.1 应为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方面工作的作业人 员,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定期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6.0.2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 应配备灵便 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
2.信号指挥工 应配备专用标识服装 ,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 时, 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
6.0.3 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维修电工 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 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 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
3.高压电气作业时, 应配备相应等级的 绝缘鞋、绝缘手套 和有色防护眼镜。
6.0.4 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 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进行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 眼镜;
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 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 面罩。
6.0.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 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 和绝缘手套。
6.0.6 油漆工在进行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 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进行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6.0.7 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 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6.0.8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 口罩。
6.0.9 防水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行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 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进行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 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 护眼镜。
6.0.10 钳工、铆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 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 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 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6.0.11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 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6.0.12 进行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6.0.13 其他特殊环境作业的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 帽等;
2. 进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
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
4.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5.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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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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