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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火 间 距

发布于:2023-06-08 09:05:0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一)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单位:m)。


补充:1.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2.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二)特殊要求

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二、厂房的防火间距  

公式:D=d K 1 K 2  

式中:D—防火间距;

d—基础间距(高层:13m;甲类厂房:12m;其他:10m);

K 1 、K 2 —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K 1 (K 2 )=0m、三级:K 1 (K 2 )=2m、四级:K 1 (K 2 )=4m。

(二)特殊要求

三、仓库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单位:m)。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相应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条文说明:1.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其他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灭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灾(一般为20min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

(2) 考虑在二、三级风情况下仓库火灾的影响。

(3) 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50m。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的要求一致,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

乙类6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2.注2中的“总占地面积”为相邻两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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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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