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建设及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控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风险,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立项的《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经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圳市全民安全生产研究院共同起草,经深入调研,多次修改后,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依据标准制订修订相关规定,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市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敬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若无意见,则回复“无意见”),于2023年7月6日前将附件3“意见表”盖章或签名扫描成PDF版反馈至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
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基本要求、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电气的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深圳市地下、半地下车库内新能源汽车地下集中停放场所的有关设计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地下、半地下车库内的公交场站、 修车库等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及地下、半地下车库内个人住宅用户长期租赁或权属所有的固定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和固定停车位停放新能源汽车。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以车载动力电池作为汽车动力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等方面先进技术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 underground parking space for new energy vehicles
在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专供新能源汽车停放的场所,包括新能源汽车停车区域和充电区域。
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用能服务的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与新能源汽车车载充电机或车载动力蓄电池组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设备。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来源:NB/T 33002-2018,3.3]
在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区域。
在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除充电区域外的其他停车区域。
固定隔墙 Fixed partition wall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内,防止初期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和隔墙高度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该墙体也可由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其他不燃性材料制作并固定设置在地面。
多用水枪 Multi—purpose nozzle
既能喷射充实水流,又能喷射雾状水流,在喷射充实水流或喷射雾状水流的同时能喷射开花水流,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水枪。[来源:GB 8181-2005,3.7]
4.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排烟和电气应符合GB 50016、GB 50067、GB/T51313、SJG 27的有关规定。
4.2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配建充电设备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3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 50067、GB 51309的有关规定。
4.4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4.5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设备应采用交流充电桩。
4.6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4.7
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场所火灾图像,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等24h有人值守的场所。
4.8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4.9
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2019年03月01日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当建筑内地下、半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4.10
根据场所停车位数量、交流充电桩数量将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进行如下分类,详见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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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地下、半地下车库内设置的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分类,车库的分类仍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中表3.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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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宜布置在地下、半地下车库内的一层、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四层及以下楼层。
5.2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宜将新能源汽车停车区域、充电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并应符合 GB/T 51313 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5.3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明显、完整、准确、清晰的标志标识系统。
5 . 4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充电设施的标志标识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6.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6.2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应设置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并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6.3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防火单元内充电停车位应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12辆,各组之间均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固定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SJG 27的有关规定。
6.4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停车区域内停车位数量较大时,停车位宜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30辆,各组之间均宜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高度不低于2m的固定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
7.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7.2
每个防火单元应至少设置两个人员疏散出口,可利用设置在防火隔墙上通往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防火单元内两个疏散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8.1.1
既有车库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给水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8.1.2
新建地下、半地下车库配建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或新建住宅地下、半地下车库消防给水的室内消火栓系统除应满足GB 55036、GB 50974、GB 50067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宜达到13m。
——全部消火栓箱内应配置多用水枪,且其接口与水带接口兼容,多用水枪应符合GB 8181的有关规定。
8.2.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B 55036、GB 50084、GB 50067的有关规定。
8.2.2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应满足GB 50067、GB 50084的相关要求外,洒水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宜选择洒水喷头类型为流量系数K≥115。
8.2.3
既有车库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配建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时,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8.2.4
新建地下、半地下车库内配建 A、B类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 时,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满足 GB 55036、GB 50084、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宜不低于表 2的规定 ,并应根据消防用水总量计算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且地面最大积水深度应不大于0.1m。
8.3.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ABC干粉灭火器,并宜增配推车式水型灭火器。
8.3.2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按GB 50140的规定分别独立计算、设置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水型灭火器,并应符合GB 50067、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9.1.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宜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排放。
9.1.2
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机械通风量应按散热量计算,且排风量满足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9.1.3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的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
9.2.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9.2.2
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5036、GB 51251、GB 50067的有关规定。
9.2.3
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GB 50067、GB 51251的有关规定。
9.2.4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GB 50067表8.2.5中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
9.2.5
每个防火单元均应设置直接补风口,补风量不小排烟量的50%,并应符合GB 51251的有关规定。
10.1.1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5036、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1.3
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且当组合设置时应满足GB 50016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
11.1.4
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半地下一层汽车库设置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时,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宜采用智慧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1.1.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20517的有关规定,其布设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1.6
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GB 55036、GB 50116、GB 51309的有关规定。
10.1.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并应在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或相邻区域发生火灾时切断所有充电区域的充电设备电源,且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1.8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交流充电桩的供电电源属于非消防电源,其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 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
10.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1348的有关规定。
10.1.10
建设单位宜根据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危险性分析和场所类别、位置、区域、层次等实际状况,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增设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提升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早期预警、报警的能力。
10.2.1
充电设施的充电系统、供电系统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10.2.2
充电设施、充电设备的布置与安装,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电源切断装置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应符合GB/T 51313、GB 51348的有关规定。
10.2.3
充电设施的负荷分级及计算、供配电及照明、电能质量及计量、防雷接地系统、智能化系统和设备选型应符合SJG 27的有关规定。
10.2.4
交流充电桩电源配电线缆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电缆。
10.2.5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并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10.2.6
交流充电桩末端配电箱出线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10.2.7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电源属于非消防电源,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火灾发生时应立即自动联动切断或手动切断充电电源;自动切断点可设置在供电变电所端或充电配电箱电源进线端,手动切断充电电源点宜设置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区域外;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离脱扣及辅助触点装置。
11.1.1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均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11.1.2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11.2.1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A、B类新能源汽车地下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C、D类场所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11.2.2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对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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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按照年检、季检、月检等检查周期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下列消防设施实施定期检查,还应按照下列相关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日常巡查及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其维护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166的有关规定;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符合GB 50974的有关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261的有关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 51309的有关规定;
11.2.4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按照GB 50444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有关情况。
11.2.5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1.2.6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部位,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11.2.7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1.2.8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1.2.9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11.2.10
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控制设施设备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并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
11.2.11
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11.2.12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采取宣传、教育、管理等有效措施,减少、避免新能源车辆与燃油车互相交叉停放,并加强现场巡查、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停放。
11.3.1
建设单位是新能源汽车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当建设单位委托车库运营管理方对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进行运营管理时,应签订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11.3.2
建设单位应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11.3.3
建设单位应根据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类别、位置等因素,配备适当数量的移车器或物业挪车器或汽车拖车器等移车设备。
11.3.4
建设单位应对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11.3.5
建设单位宜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车辆识别等功能,避免充电车位的无效占用,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减少、避免新能源车辆与其他车辆互相交叉停放。
11.3.6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现状评估。
11.4.1
车库运营管理方应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11.4.2
车库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的约定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1.5.1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11.5.2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方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及本文件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充电设施进行防火检查、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1.5.3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充电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5.4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定期检测。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测,包括外观、电气安全、通讯信号、充电速度、功能完整性等方面;
——特别检测,对于特殊情况,如设备故障、重大事故、改造维护等需要进行特别检测。
11.5.5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建设、运营、维护、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的工作台账、档案,包括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备案、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巡检、检查和维保记录等文件及报告。
11.6.1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11.6.3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知悉自身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6.4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各自工作的性质、责任与义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进入场所的司乘人员宣传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充电安全、车辆停放等方面知识与规定。
11.6.5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培训记录归档备查。
11.7.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1.7.2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事故预设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供电系统故障、充电设备故障等。
11.7.3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记录归档备查。
11.7.4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2.1.1
收到报警信息,消防值班室工作人员或其他接到报警信息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予以确认火灾是否发生;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1.2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或地下、半地下车库其他区域发生火灾时,应切断所有充电区域的充电设备电源。
发生火灾后,建设单位或车库运营管理方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职责分工,组织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小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组织引导现场人员与事故周边车辆疏散或移除事故车辆,控制火情,并保障自动喷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建设单位或车库运营管理方应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不擅自并阻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调查结束后,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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