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 规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有关工作的通知 》。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 ;
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 劳务分包作业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
文件原文: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规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 (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 于2021年9月开始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 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 号),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 ; 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
对注册地址在我市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确因承揽工程需要,可以在我市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二、企业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 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
三、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申办其他类别资质(如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取得其他资质前需注销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新资质后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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