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珠海市政府
投标报建14人 ,中标后因项目延期又与台商总部大厦公司约定, 实际驻场监理仅5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1人、资料员1人)。报建的机电专业监理 不在项目部办公 ,不定期到项目部补签有关资料。现场机电监理工作 由他人代替 。
事发时,项目已有 土建、钢结构、消防、机电、幕墙等5个专业工程,267人同时作业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不能满足监理任务实际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 黄章湘、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冯跃华、 现场监理员 王滨 不清楚司索工岗位需要持证上岗 且 不能混同于信号工单独作业 的规定。
登记的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的 前后2任项目负责人 宋升明、程齐在该项目中 均未实际履行对涉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的责任 ,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除程齐、陈波外,项目部其他人员 均无书面任职通知 。
项目部现有 29名员工 中,共有 19名员工社保关系不在 上海宝冶公司(含相关分公司),其中属于 劳务派遣人员多达16人 。
......
1.上海宝冶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2人
(1)陈波,男,群众,上海宝冶公司 事发项目部实际负责人 (报建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2)李玉康,男,群众,上海宝冶公司 事发项目部工程部部长、施工主管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协调工作。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2.广东明正公司(监理单位)1人
(3)黄章湘,男,群众,广东明正公司事发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监理项目的全面工作。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 对其持有的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作出相应处理 。
3.福建高刻度公司(土建劳务分包单位)2人
(4)郑志煌,男,群众,福建高刻度公司事发项目 土建工程现场负责人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5)黄承约,男,群众,福建高刻度公司事发项目 土建工程现场安全员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上述5人建议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涉事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关的政务处分。
1.台商总部大厦公司(建设单位)2人
(1)杨永祥,男, 中国台湾籍 , 台商总部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刘柄进,男, 中国台湾籍 , 台商总部大厦公司工程总监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上海宝冶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7人
(3)高武久,男,中共党员, 上海宝冶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立 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其在事故防范中涉及的违纪行为, 建议移交相关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
(4)靳峰,男,中共党员, 上海宝冶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粤西片区负责人。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其在事故防范中涉及的违纪行为,建议移交相关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5)程齐,男,中共党员, 上海宝冶公司事发项目报建项目负责人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依法对其持有的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作出相应处理 。对其在事故防范中涉及的违纪行为, 建议移交相关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
(6)邱翔,男,群众, 上海宝冶公司事发项目安全部部长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其在事故防范中涉及的职务违法行为, 建议移交相关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
(7)苏文灿,男,群众, 上海宝冶公司事发项目技术部部长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其在事故防范中涉及的职务违法行为,建议移交相关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8)祁向杰,男,群众, 上海宝冶公司事发项目物资部物料主管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9)陈正容,男,群众, 上海宝冶公司事发项目安全员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广东明正公司(监理单位)2人
(10)刘余勤,男,群众, 广东明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1)冯跃华,男,群众, 广东明正公司事发项目监理部土建监理工程师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福建高刻度公司(土建劳务分包单位)1人
(12)陈国祥,男,群众, 福建高刻度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发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中核华兴达丰公司(塔式起重机专业承包单位)2人
(13)邱国燊(YAUKOKSAN),男, 新加坡籍 , 中核华兴达丰公司法定代表人 。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4)彭秀琼,女, 中核华兴达丰公司事发项目塔吊信号工 。建议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对其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有关资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中核华兴达丰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 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抄送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 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合作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合作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提出。
企业处罚及详细内容请见正文。
调查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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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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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关注一下,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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