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甘肃引洮供水二期6·19较大坍塌事件,此事件的官方事故通报早已发布,违章指挥,盲目冒险,导致4死,两人入刑!气愤、哀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背后有什么需要我们警觉的?】
2022年6月19日7时50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七干渠5#隧洞出口右侧护坡浆砌石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业面右上部坡体发生坍塌, 造成4人死亡 。
2022年10月8日,甘肃省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6·19”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通报。
一、施工单位在 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图纸 的情况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陈某杰安排劳务有限公司擅自进行护坡开挖作业。
二、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闫某财在设计图纸下发后,在明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滑坡坍塌风险隐患的情况下, 违章指挥,盲目冒险 进行浆砌石护坡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二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吴某 。2022年2月以来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某春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把关审查不严,将部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2年以来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阮某 ,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调配等工作。对建设项目和项目部人员疏于管理,在项目施工未全面完工的情况下, 安排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从事其他工作,导致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长期不在岗 。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强 ,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监理的项目疏于管理, 在明知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的情况下,未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措施,在施工单位不予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
对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9日7时50分,由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七干渠5#隧洞出口右侧护坡浆砌石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业面右上部坡体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1、项目建设单位 : 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26日,成立引洮供水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下设通渭、会宁两个现场办公室。通渭现场办公室具体负责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施工1~12-1标、21~38-1标、55~62标共38个主体施工标段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2021年10月14日,任命张某平为通渭现场办公室主任。
2、施工单位 : 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劳务分包单位 :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 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 :甘肃省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护坡滑坡现场一
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护坡滑坡现场二
事故发生后,闫某财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由于当时没有打通,闫某财随即开车去寺子川乡派出所报案, 07:59通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寺子川乡派出所出警。
同时,闫红山分别于08:14拨打了120急救电话,08:35拨打了119救援电话。08:10分,通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向通渭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高永平第一时间带领应急、消防、水务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经多方全力搜救,08:40许,刘某军、刘某先后被救出,均无生命体征。
10:15刘某义被救出,10:35魏某军被救出,2人被紧急送往通渭县人民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救援及清理工作于13:35结束。
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能够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第一时间组织现场救援。
通渭县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不稳定因素。
事故发生后,通渭县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立即开展遇难者身份确认、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截至2022年7月1日,4名遇难者家属与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国家相关赔偿和抚恤政策,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工种 |
伤亡程度 |
1 |
刘 某 |
男 |
汉 |
53 |
砌筑工 |
死亡 |
2 |
刘某军 |
男 |
汉 |
45 |
砌筑工 |
死亡 |
3 |
刘某义 |
男 |
汉 |
55 |
砌筑工 |
死亡 |
4 |
魏某军 |
男 |
汉 |
49 |
砌筑工 |
死亡 |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事故发生边坡属人工开挖形成的高陡边坡,临空面长时间暴露,黄土垂直节理发育。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施工作业,扰动诱发边坡失稳,造成坡体突然坍塌。
1、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责任缺失。施工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对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长期不在岗和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
(2) 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未按照《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七干渠3#倒虹吸及渠系建筑物基坑边坡等开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对高边坡进行稳定性监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高边坡开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在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违法违规组织施工。
(3) 违法进行劳务分包。 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暗渠、倒虹吸及倒虹吸(机械)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4) 违法违规组织施工。 在无施工图纸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开展高边坡开挖施工,导致现场实际开挖边坡与施工图纸设计不符。设计图纸下发后,在设计单位未对相关疑问正式答疑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违法违规施工,盲目蛮干,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5)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边坡坍塌等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采取必要的防坍塌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下发的监理通知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落实不认真。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周全,警示标志缺失,问题隐患突出。
2、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件。
(2) 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场劳务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安排上岗作业。
(3) 违章冒险作业。 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的情况下组织开展高边坡开挖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坍塌措施。5月25日设计图纸下发后,设计单位对相关疑问未正式答疑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施工,违章冒险作业。
(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符合规定 。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高边坡开挖专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违规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在设计图纸下发后,设计单位对相关疑问未正式答疑的情况下,对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和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没有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措施。在施工单位不予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2) 对施工单位违法劳务分包审查把关不严。 对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未立即制止、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3) 日常巡查检查不扎实。 未严格落实《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第6标监理规划》要求,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扎实、不细致。对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场劳务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
(4) 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纠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制止不及时。
4、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 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 甘肃水投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细致,对检查发现的高边坡施工安全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未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图纸施工等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并采取停工整顿措施。
(2) 对施工队伍审查把关不严 。对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3) 未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未对工程施工进行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估,没有提出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4) 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深入,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十五条硬措施和省上的三十五条具体措施贯彻落实不力。
5、通渭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通渭县人民政府及县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未认真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不深入,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细致。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项目各参建单位对黄土高边坡特性认识不足、安全防护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力、违法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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