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
防火间距(m)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
150 |
100 |
120 |
100 |
25 |
|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
120 |
70 |
120 |
50 |
70 |
|
厂外铁路 |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
55 |
45 |
80 |
35 |
—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
45 |
35 |
80 |
30 |
— |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
55 |
45 |
80 |
35 |
25 |
|
厂外 公路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
35 |
30 |
80 |
30 |
— |
其他公路(路边) |
25 |
20 |
60 |
20 |
— |
|
变配电站(围墙) |
80 |
50 |
120 |
40 |
25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 倍 塔杆高度 |
1.5 倍 塔杆高度 |
80 |
1.5 倍 塔杆高度 |
— |
|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
50 |
40 |
80 |
40 |
— |
|
通航江、河、海岸边 |
25 |
25 |
80 |
20 |
— |
|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液化烃(管道中心) |
60 |
60 |
80 |
60 |
60 |
|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
70 |
60 |
120 |
60 |
60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
防火间距(m)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60 |
60 |
90 |
70 |
90 |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
60 |
1.5D (见注2) |
90 |
50 |
60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
90 |
90 |
(见注4) |
90 |
90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70 |
50 |
90 |
40 |
40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90 |
60 |
90 |
40 |
20 |
明火地点 |
70 |
40 |
60 |
40 |
20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 3 ,可减少25%;大于50000m 3 ,应增加25%(火炬除外);
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 3 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 3 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 3 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 3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 2 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 2 小于20000m 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 3 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 3 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 “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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