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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安全间距要求

发布于:2023-05-25 09:21:2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建筑防火安全间距要求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

乙类

厂房

(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

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项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其它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0

40.0

25.0

30.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 第1、2 、5、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10.0

12.0

14.0

10.0

12.0

14.0

13.0

12.0

三级

12.0

14.0

16.0

12.0

14.0

16.0

15.0

14.0

四级

14.0

16.0

18.0

14.0

16.0

18.0

17.0

16.0

高层仓库

一、二级

13.0

15.0

17.0

13.0

15.0

17.0

13.0

13.0

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0

12.0

14.0

6.0

7.0

9.0

13.0

25.0

三级

12.0

14.0

16.0

7.0

8.0

10.0

15.0

四级

14.0

16.0

18.0

9.0

10.0

12.0

17.0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除乙类第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 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

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 3 )

1 ≤V<50

50 ≤V<200

200 ≤V<1000

1000 ≤V<5000

12.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40.0

30.0

35.0

40.0

50.0

丙类液体

5 ≤V<250

250 ≤V<1000

1000 ≤V<5000

5000 ≤V<25000

12.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40.0

24.0

28.0

32.0

40.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 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 3 丙类液体折算;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 3 ,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 3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顶

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单罐

容量V(m 3 )

V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 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 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0

16.0

18.0

20.0

8.0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0

12.0

14.0

10.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 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0

25.0

20.0

15.0

10.0

丙类液体储罐

30.0

20.0

15.0

10.0

5.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 的规定增加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 的规定确定;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容积小于等于20m 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 3 )

V <1000

1000 ≤V<10000

10000 ≤V<50000

50000 ≤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35.0

民用建筑

18.0

20.0

25.0

30.0

其它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0

15.0

20.0

25.0

三级

15.0

20.0

25.0

30.0

四级

20.0

25.0

30.0

35.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 3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V(m 3 )

V ≤1000

1000 ≤V<5000

V >500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仓库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民用建筑

18.0

20.0

25.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0.0

12.0

14.0

三级

13.0

14.0

16.0

四级

14.0

16.0

18.0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 3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0

20.0

15.0

10.0

5.0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 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V(m 3 )

30 <V≤50

50 <V≤200

200 <V≤500

500 <V≤1000

1000 <V≤2500

2500 <V≤5000

V >5000

单罐容量V(m 3 )

V ≤20

V ≤50

V ≤100

V ≤200

V ≤400

V ≤1000

V >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45.0

50.0

70.0

90.0

110.0

130.0

150.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27.0

30.0

35.0

40.0

50.0

60.0

7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

45.0

50.0

55.0

60.0

70.0

80.0

120.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40.0

45.0

50.0

55.0

65.0

75.0

10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32.0

35.0

40.0

45.0

55.0

65.0

80.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7.0

30.0

35.0

40.0

50.0

60.0

75.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8.0

20.0

22.0

25.0

30.0

40.0

50.0

三 级

22.0

25.0

27.0

30.0

40.0

50.0

60.0

四 级

27.0

30.0

35.0

40.0

50.0

60.0

75.0

公路

(路边)

高速、Ⅰ、Ⅱ级

20.0

25.0

30.0

Ⅲ、Ⅳ级

15.0

20.0

2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Ⅰ、Ⅱ级

30

40

Ⅲ、Ⅳ级

1.5  倍杆高

铁路

(中心线)

国家线

60.0

70.0

80.0

100.0

企业专用线

25.0

30.0

35.0

40.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 人或300 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 Ⅰ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 的规定。

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Ⅰ级

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 3 )

6 <V≤10

10 <V≤20

1 <V≤3

3 <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0

35.0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20.0

25.0

12

15

民用建筑

10.0

15.0

6

8

主要道路路边

10.0

10.0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0

5.0

5

5

注:1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 的规定。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 3 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席穴囤W(t)

10 ≤ W<5000

15.0

20.0

25.0

5000 ≤W<20000

20.0

25.0

30.0

粮食土圆仓W(t)

500 ≤W<10000

10.0

15.0

20.0

10000 ≤W<20000

15.0

20.0

25.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 ≤W<500

10.0

15.0

20.0

500 ≤W<1000

15.0

20.0

25.0

1000 ≤W<5000

20.0

25.0

30.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

废纸等W(t)

10 ≤W<5000

15.0

20.0

25.0

5000 ≤W<10000

20.0

25.0

30.0

W ≥10000

25.0

30.0

40.0

木材等V(m 3

50 ≤V<1000

10.0

15.0

20.0

1000 ≤V<10000

15.0

20.0

25.0

V ≥10000

20.0

25.0

30.0

煤和焦炭W(t)

100 ≤W<5000

6.0

8.0

10.0

W ≥5000

8.0

10.0

12.0

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

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稻草、麦秸、芦苇、打

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30.0

20.0

15.0

10.0

5.0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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