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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和废水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

发布于:2023-05-24 07:45:24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水和废水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

1.水和废水环境监测采样质量保证

1.1采样前准备

水和废水采样前,应确定采样负责人。采样负责人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采样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采集地表水应了解采样的监测断面周边情况,采集废水应了解与排放废水有关的治理工艺流程、排放规律和治理措施,熟悉采样方法、水样容器的洗涤和样品的保存技术等。制定的采样计划应包括:采样目的、采样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以及需要进行的现场测定项目和安全保证等。

1.1.1采样设备的准备

1.1.1.1测定物理或化学性质的采样设备

所采集样品的体积应满足分析和重复分析的需要。采集的体积过小会使样品没有代表性。另外,小体积的样品也会因比表面积大而使其吸附严重。

符合要求的采样设备应:(1)使样品和容器的接触时间降至最低;(2)使用不会污染样品的材料;(3)容易清洗,表面光滑,没有弯曲物干扰流速,尽可能减少旋塞和阀的数量;(4)有适合采样要求的系统设计。

1.1.1.2采集微生物的设备

灭菌玻璃瓶或塑料瓶适用采集大多数样品。在湖泊、水库的水面以下较深的地点采样时,可使用深水采样装置。所有使用的仪器包括泵及其配套设备,必须完全不受污染,并且设备本身也不可引入新的微生物。采样设备与容器不能用水样冲洗。

1.1.2容器的准备

1.1.2.1容器材质的选择

采集和保存样品的容器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1)最大限度地防止容器及瓶塞对样品的污染。一般的玻璃在贮存水样时可溶出钠、钙、镁、硅、硼等元素,在测定这些项目时应避免使用玻璃容器,以防止新的污染。一些有色瓶塞含有大量的重金属。

(2)容器壁应易于清洗、处理,以减少如重金属或放射性核类的微量元素对容器的表面污染

(3)容器或容器塞的化学和生物性质应该是惰性的,以防止容器与样品组分发生反应。如测氟时,水样不能贮于玻璃瓶中,因为玻璃与氟化物发生反应。

(4)防止容器吸收或吸附待测组分,引起待测组分浓度的变化。微量金属易于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其他如清洁剂、杀虫剂、磷酸盐同样也受到影响。

(5)选择深色玻璃容器,降低光敏作用。

1.1.2.2容器的洗涤

1.1.2.2.1用于测定一般化学分析的容器

对于新容器,一般应先用洗涤剂清洗,再用纯水彻底清洗。但是,用于清洁的清洁剂和溶剂可能引起干扰,例如当分析富营养物质时,含磷酸盐的清洁剂的残渣污染。如果使用,应确保洗涤剂和溶剂的质量。如果测定硅、硼和表面活性剂,则不能使用洗涤剂。所用的洗涤剂类型和选用的容器材质要随待测组分来确定。测磷酸盐不能使用含磷洗涤剂;测硫酸盐或铬则不能用铬酸一硫酸洗液。测重金属的玻璃容器及聚乙烯容器通常用盐酸或硝酸(c=1mol/L)洗净并浸泡一至两天后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1.1.2.2.2用于测定农药、除草剂等样品的容器

因聚四氟乙烯外的塑料容器会对分析产生明显的干扰,故一般使用棕色玻璃瓶。按一般规则清洗(即用水及洗涤剂——铬酸-硫酸洗液——蒸馏水)后,在烘箱内180℃下4小时烘干。冷却后再用纯化过的己烷或石油醚冲洗数次。

1.1.2.2.3用于微生物分析的容器

用于微生物分析的容器及塞子、盖子应经高温灭菌,灭菌温度应确保在此温度下不释放或产生出任何能抑制生物活性、灭活或促进生物生长的化学物质。

玻璃容器按一般清洗原则洗涤,用硝酸浸泡再用蒸馏水冲洗以除去重金属或铬酸盐残留物。在灭菌前可在容器里加入硫代硫酸钠(Na?S?O?)以除去余氯对细菌的抑制作用(以每125ml容器加入0.1ml的10mg/L Na?S?O?计量)。

1.1.2.2.4采样容器质量检查

采样容器空白本底测试指用纯水(经检验合格的纯水)注入采样瓶后作为一个样品,按照实际样品分析程序测定空白试验结果,检验采样瓶是否合格。

每种材料不同规格的采样瓶每批至少抽取1%(不够100个样品瓶,最少抽测1个)经清洗后的样品瓶,按项目进行空白试验。如空白试验结果低于检出限,则抽检结果合格。当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时,应查找原因,重复清洗本批次至合格为止。

1.1.2.2.5容器存放要求

水环境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建议长期定点环境水质采样容器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1.1.3固定剂的准备

水样的固定剂如酸、碱或其它试剂在采样前应进行相应项目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要达到分析的要求。

1.1.3.1固定剂及辅助用品的准备

固定剂优先选用优级纯及以上纯度。准备好的固定剂,包括刚开封分装的浓酸,均应做好试剂标识、贴好标签,标明“固定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固定剂有效日期”等信息。浓酸的分装日期即为配制日期。

采样单位需配备专用的具备防震功能的固定剂箱,可自行设计或购买成品,不允许将固定剂随意放置在纸板箱或水桶内,以防沾污和意外。箱体粘贴“请勿倒置”字样。

固定剂添加用具可使用一次性滴管或一次性刻度吸管。若使用非一次性的添加用具,须与固定剂固定配套,以免混淆,污染固定剂和水样。

1.1.3.2固定剂的抽检

固定剂本底测试结果应符合要求。检测方法:取两份或两份以上纯水样,加入固定剂,然后不经蒸馏、消解等实验室预处理,直接分析后测定水样浓度。如检测结果小于检出限,则该批次固定剂合格;否则,应查找原因,或更换固定剂后重新检验。

1.1.4纯水的准备

采样时,纯水作为全程序空白的水样,应尽量减少变质机会,注意贮存时间不宜过长。盛装纯水的容器使用密闭、专用聚乙烯容器,外观做好“纯水”标识。采样前,依据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检验电导率、吸光度等指标,符合要求后使用。

1.2采样过程质量保证、质量措施

1.2.1地表水采样

(1)采样断面应有明显的标志物,采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动采样位置。采样时应使用GPS定位或固定标志物确定采样位置,以保证采样点位置的准确。

(2)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盐度等项目建议现场监测。

(3)对于河流断面,可以使用测距仪和测深计,测量河流的宽度和深度;对于湖库点位,可以使用测深计,测量湖库深度。然后,按照HJ/T91的要求,判断需要采集的垂线数和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分别采集水样。

(4)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5)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2L量筒),静置30分钟,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

(6)测定湖库水的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总氮、总磷时,水样静置30分钟后,用吸管或虹吸方式移取水样,吸管进水尖嘴应插至水样表层50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剂保存。

(7)测定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水样,应单独采样,且使用干燥的样品瓶。采样前,不用水样对样品瓶进行冲洗。将水样采集于棕色玻璃瓶中,水样必须注满,上部不留空间。

(8)测定硫化物的水样,应单独采样,先加入适量乙酸锌-乙酸钠溶液,再采集水样至瓶颈时加入氢氧化钠溶液至刚有白色沉淀产生,加水样充满容器,瓶塞下不留空气。

(9)测定石油类的水样,应单独采样,且使用干燥的样品瓶。采样前,不用水样对样品瓶进行冲洗。采样前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在水面至300mm采集柱状水样,采集的水样全部用于测定。

(10)测定叶绿素a的水样,应单独采样,且使用干燥的样品瓶。采样前,不用水样对样品瓶进行冲洗。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用铝箔避光沉降30分钟,取上层水样转移至棕色硬质玻璃瓶。

(11)测定重金属铜、铅、锌、镉、入海控制断面监测项目铁和锰的水样,采集的水样不进行自然沉降,在现场立即(船只采样不具备过滤条件除外)用0.45μm的微孔滤膜过滤处理后采集。

(12)细菌学样品的采集要求:采集样品时,采样瓶不得用样品洗涤,采集样品于灭菌的采样瓶中。清洁水体的采样量不低于400mL,其余水体采样量不低于100mL。

采集河流、湖库等地表水样品时,可握住瓶子下部直接将带塞采样瓶插入水中,约距水面10~15cm处,瓶口朝水流方向,拔瓶塞,使样品灌入瓶内然后盖上瓶塞,将采样瓶从水中取出。如果没有水流,可握住瓶子水平往前推。采样量一般为采样瓶容量的80%左右。样品采集完毕后,迅速扎上无菌包装纸。

采集地表水、废水样品及一定深度的样品时,也可使用灭菌过的专用采样装置采样。

(13)采集挥发性有机物样品时,不宜用水样进行荡洗,应使水样在样品瓶中溢流且不留空间,取样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样品在空气中暴露。所有样品均采集平行双样。

(14)用船只采样时,采样船应位于下游方向,逆流采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样污染。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采样,尽量使采样器远离船体。

(15)在同一采样点上分层采样时,应自上而下进行,避免不同层次水体混扰。

(16)测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避免水样曝气或有气泡存在于瓶中。

(17)测定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要单独采样。同一采样点,优先采集细菌监测项目水样。

(18)现场测定湖库水体的pH值、溶解氧时,应记录测定水体的深度、测定时间、水温和天气情况等,以便解释可能出现的pH值、溶解氧异常情况。

(19)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采集涨平潮位和退平潮位的水样。为保证采样安全,一般应根据潮汐变化,选择日间涨退潮时间完成采样。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20)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21)采样时要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在现场记录,字迹端正、清晰。项目完整。

(22)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23)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

1.2.2地下水的采样

(1)地下水水质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水样。

(2)对需测水位的井水,在采样前应先测地下水位。

(3)从井中采集水样,必须在充分抽汲后进行,抽汲水量不得少于井内水体积的2倍,采样深度应在地下水水面0.5m以下,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水水质。

(4)对封闭的生产井可在抽水时从泵房出水管放水阀处采样,采样前应将抽水管中存水放净。

(5)对于自喷的泉水,可在涌口处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将停滞在抽水管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后,再进行采样。

(6)采样前,除五日生化需氧量、有机物和细菌类监测项目外,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

(7)测定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的水样,采样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隙。但对准备冷冻保存的样品则不能注满容器,否则冷冻之后,因水样体积膨胀使容器破裂。测定溶解氧的水样采集后应在现场固定,盖好瓶塞后需用水封口。

(8)测定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细菌类、放射性等项目的水样应分别单独采样。

(9)采集水样后,立即按要求加入保存剂,将水样容器瓶盖紧、密封,贴好标签,标签设计可以根据各站具体情况,一般应包括监测井号、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采样人等。

(10)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1.2.3降水的采样

(1)准确地采集降水样品难度很大,在降水前,必须盖好采样器,只在降水实际出现之后才打开。每次降水取全过程水样(降水开始到结束)。采集样品时,应避开污染源,采样器四周应无遮挡雨、雪的高大树木或建筑物,以便取得准确的结果。

(2)采样器放置的相对高度应在1.2m以上。

(3)每次降雨(雪)开始,立即将备用的采样器放置在预定采样点的支架上,打开盖子开始采样,并记录开始采样时间。不得在降水前打开盖子采样,以防干沉降的影响。

(4)取每次降水的全过程样(降水开始至结束)。若一天中有几次降水过程,可合并为一个样品测定。若遇连续几天降雨,可收集上午8:00至次日上午8:00的降水,即24小时降水样品作为一个样品进行测定。

(5)采集的样品应移入洁净干燥的聚乙烯塑料瓶中,密封保存。在样品瓶上贴上标签、编号,同时记录采样地点、日期、起止时间、降水量。

1.2.4废水采样

(1)采样前,必须了解与排放废水有关的生产和治理工艺流程、排放规律和治理措施,以便制定采样计划,判定存在的干扰因素和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措施。

(2)废水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工业废水中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二类污染物及其它有机项目在工厂总排放口取样。生活污水在污水进入管网前采样,医院污水在其排放口设采样点。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

(4)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5)采集废水样品时,建议同时测定流量,作为确定混合样组成比例和排污量计算的依据。

(6)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采样的方法。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对不稳定排放的废水,应分时间单元采样,组成混合样品进行分析。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

(7)自动采样用自动采样器进行,有时间等比例采样和流量等比例采样。当污水排放量较稳定时,可采用时间等比例采样,否则必须采用流量等比例采样。

(8)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

(9)污水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类型有不同要求。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10)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方法见附表1。

(11)废水样品的组成往往相当复杂,其稳定性通常比地表水更差,应设法尽快测定。保存和运输的具体要求见附表1。

(12)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特殊项目除外。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13)用于测定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14)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15)采样时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表中应有以下内容: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16)有机物、细菌学等样品的采集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可参见1.2.1。

1.3质控样的采集

1.3.1全程序空白样

1.3.1.1全程序空白样采集方法:现场采样时,将纯水带至现场代替样品,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作为全程序空白样。所谓一致的程序包括装入样品瓶中、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贮藏、保存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骤等。设置全程序空白样品的目的在于确认采样、保存、运输、前处理和分析全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和干扰。

1.3.1.2地表水:每月采集的所有地表水样品(包含省控网、市控网水质样品等),每组每次至少采集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每年每个项目必须覆盖一次以上,现场监测项目除外。

1.3.1.3一般每批样品除色度、臭、浊度、pH、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溶解氧、溶解性总固体外,其余项目均需加采全程序空白样。

1.3.2现场平行样

(1)采集现场平行样时,应等体积轮流分装成2份,并分别加入保存剂,注意不要装完一份瓶样品再装另一份样品。

(2)地表水:每月采集的所有地表水样品(包含省控网、市控网水质样品等),现场平行样数量应至少为水样总数的10%;每年每个项目必须覆盖一次以上,现场监测项目、石油类和粪大肠菌群不采集平行样。

(3)每批样品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类和粪大肠菌群外,其余每个项目一般加采不少于5%的现场平行样,不足20个样品至少要加采一个平行样。

(4)污染纠纷仲裁样品适当增加现场平行样或增加频次。

1.3.3实验室间分样注意事项

必须取用同一水样进行分装,水样分装应同时、轮流进行,禁止装完一瓶样品再装另一瓶样品。可选用多根虹吸管同时取样的分样方法。

石油类和粪大肠菌群单独采样,同一点位样品几方应同时完成采样,且采样位置尽可能靠近。

1.4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

1.4.1样品保存

水样采集完成后,应根据各项目的要求,进行样品冷藏、冷冻或加入固定剂等处理。样品保存措施有:

1.4.1.1冷藏:

水样采集后立即放在冰箱或冰水浴中,置暗处保存,一般于2~5℃冷藏。冷藏不适用长期保存,对废水的保存时间则更短。

1.4.1.2冷冻:

一般能延长贮存期,但需要掌握融化和冻结的技术,以使样品在融解时能迅速、均匀恢复期原始状态。

1.4.1.3加入固定剂:

一般采用控制溶液pH值、加入抑制剂、加入氧化剂或还原剂的方式。如测定金属离子的水样常用硝酸酸化至pH小于2,既可以防止重金属的水解沉淀,又可以防止金属在器壁表面的吸附,同时在pH小于2的酸性介质中还能一直生物的活动,保存后大多数金属可稳定数周或数月;在测酚水样中用磷酸调溶液pH值,加入硫酸铜以控制苯酚分解菌的活动。

1.4.2样品运输和交接

(1)水样运输前应将容器的外(内)盖盖紧。玻璃容器装箱时应用采取一定的分隔措施,以防破损。除了防震、避免日光照射和低温运输外,还要防止新的污染物进入容器和沾污瓶口,使水样变质。

(2)水样交实验室时接收者与送样者双方应在送样单上签名,送样单及采样记录由双方各存一份备查。交接过程中如发现编号错乱、盛样容器种类不符合要求或采样不合要求,应立即查明原因补采或重采,避免造成人为缺测。

(3)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保存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

2.水质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

2.1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2.1.1空白

实验室空白一般每批样品或每20个样品做一次,样品的测定结果应消除空白造成的影响。高于检出限的实验室空白表示与空白同时分析的这批样品可能受到污染,测定结果不能被接受。当经过实验证明实验室空白处于稳定水平时,可适当减少空白试验的频次。

空白样品(主要包括全程序空白和实验室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一般情况下,不应从样品测定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样品的测定结果。

2.1.2检出限

首次开展监测项目,应通过实验确定方法检出限,并满足方法要求。方法检出限的计算方法按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执行。

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位数不能超过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位数所能达到的位数。各参数检出限及有效位数要求见附表2。

2.1.3校准曲线

(1)按分析方法步骤,通过实测浓度和仪器信号值的直线关系,确定实验室条件下的测定上限。当测定上限低于方法的检测上限时,只能用实测的直线范围。

(2)制作校准曲线的分析步骤应与样品分析相同,一般不少于5个浓度值。

(3)校准曲线制作与每批测定样品同时进行,对某些分析方法校准曲线斜率稳定,批间误差较小,可使用原校准曲线。使用原制校准曲线时,应与样品同时测定校准曲线上1~2个点,其测定结果与原校准曲线相同浓度点进行比较,相对偏差绝对值分光光度法应小于5%,原子吸收法应小于10%,色谱小于20%,否则应重新制作校准曲线。(分析方法中有规定的,则按方法规定执行)。

(4)校准曲线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方法中规定的要求。

(5)校准曲线只能在其线性范围内使用。在使用中不得在高浓度端任意外推,也不能向低浓度端随意顺延,当要求获得样品中确切浓度时,应将被测物浓缩或稀释至曲线的中间浓度进行检测。

(6)校准曲线不得长期使用,更不得互相借用。

(7)必要时,对校准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置信区间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是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若不满足,需从分析方法、仪器设备、量器、试剂和操作等方面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8)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及回归

校准曲线相关系数γ是用来考察两变量间线性关系的优劣。y由下式计算:

式中:—标样的浓度;

—n个标样浓度的平均值;

—相对x?的仪器测定信号值;

—n个信号值的平均值。

如果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值应≥0.999,如未能达到此值,应从影响的诸因素(方法的精密度、仪器的稳定性及精密度、量器的准确度和操作水平)寻找原因,加以纠正,重新制作校准曲线,至达到?值合格。合格的校准曲线经过最小二乘法回归处理绘制理论校准曲线。

以一元线性回归方程计算时,校准曲线斜率b的有效位数,应与自变量x?的有效数字位数相等,或最多比x?多保留一位。截距a的最后一位数,则和因变量y?数值的最后一位取齐,或最多比yi多保留一位数。

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只舍不进,保留到小数点后出现非9的一位,如0.99989→0.9998。如果小数点后都是9时,最多保留4位。

2.1.4精密度

(1)除色度、臭、悬浮物、油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样品较少时,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

(2)污染纠纷仲裁样品和司法鉴定鉴定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3)平行双样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

①平行双样两个测试结果符合规定质控指标,则最终测试结果取两结果的平均值。

②平行双样两个测试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时,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查找原因后重新测定。

③平行双样两个测试结果均小于检出限时,相对偏差不进行评判。

(4)平行样测试结果计算平均值时,低于检出限的结果以1/2检出限计算。统计污染总量时以零计。

(5)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质的浓度不同,一般只取1~2位有效数字。

2.1.5准确度

2.1.5.1有证标准物质测定

(1)水质监测中尽量采用有证标准物质作为准确度控制手段,可每批样品或每20个样品测定一次。测定结果的准确度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如果实验室自行配制质控样,须与国家标准物质比对,而且不得使用制作校准曲线的标准溶液,应另行配制。

(2)当质控样超出允许误差时,应重新分析超出允许误差的质控样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样品进行复查,如复查的质控样品合格且复查样品的结果与原结果不超出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则原分析结果有效,并取样品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复查样品的最终测试结果。

如复查的质控样结果仍不合格,表明本批分析结果准确度失控。不论复查样品的精密度如何,原结果与复查结果均不得接受,应找出失控原因并加以排除后才能分析样品,报出数据。

(3)监测工作中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应有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对其购置、核查、使用、运输、存储和安全处置等进行规定。

(4)有证标准物质应与样品同步测定。进行质量控制时,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不应与绘制校准曲线的标准溶液来源相同。

(5)应尽可能选择与样品基体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测定,用于评价分析方法的准确度或检查实验室(或操作人员)是否存在系统误差。

2.1.5.2加标回收率测定

加标回收实验包括空白加标、基体加标及基体加标平行等。空白加标在与样品相同的前处理和测定条件下进行分析。基体加标和基体加标平行是在样品前处理之前加标,加标样品与样品在相同的前处理和测定条件下进行分析。

除悬浮物、碱度、溶解性总固体、容量分析项目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做加标回收。加标量一般以样品含量的0.5~2倍为宜,不得超过样品含量的3倍,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上限浓度值。加标后样品体积应无显著变化,否则应在计算回收率时考虑这项因素。如待测组分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时,按最低检出浓度的3~5倍加标。

2.1.6实验室比对

根据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比对,如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方法比对、仪器比对等方式,并对比对结果进行评判。

2.1.7他控

样品进入分析测试前,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入密码样品,须涵盖对测试准确度和精密度的监督,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质量监督记录。他控可选择以下措施:

2.1.7.1密码平行样

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样品作为密码平行样,交付监测人员进行测定。若平行样测定偏差超出规定允许偏差范围,应在样品有效保存期内补测;若补测结果仍超出规定的允许偏差,说明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失控,应查找原因,纠正后重新测定,必要时重新采样。

2.1.7.2密码质量控制样及密码加标样

由质量管理人员使用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作为密码质量控制样品,或在随机抽取的常规样品中加入适量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制成密码加标样,交付监测人员进行测定。如果质量控制样品的测定结果在给定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则说明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受控。反之,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作废,应查找原因,纠正后重新测定。

2.1.7.3人员比对

不同分析人员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在同样的条件下对同一样品进行测定,比对结果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2.1.7.4留样复测

对于稳定的、测定过的样品保存一定时间后,若仍在测定有效期内,可进行重新测定。将两次测定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该样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2.1.8有机分析的特殊质控要求

2.1.8.1分析方法:

国内无适合标准分析方法时,可参考采用国外等效方法,必须进行方法试验和实际样品的适用性验证。

2.1.8.2分析仪器性能校准:

对分析仪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校准。仪器校准应按仪器要求执行。

2.1.8.3校准曲线核查:

样品分析当天或仪器每运行12小时,应用校准溶液对标准曲线进行核查。可用接近样品浓度的标准溶液单点或两点定量,通常情况下,核查用标准溶液的分析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20%。

有机项目实验室平行双样控制指标执行各自方法中的规定要求。若无要求可参照以下平行样相对偏差控制范围:

样品浓度在10倍检出浓度以上的,相对偏差≤20%;

样品浓度在3倍~10倍检出浓度的,相对偏差≤50%

2.1.8.4加标回收样的结果判别

有机样品在浓度mg/L级水平时,加标回收率在70%~120%为合格。

有机样品在浓度μg/L级水平时,加标回收率一般在50%~120%为合格。

对成分复杂等特殊类型有机样品,其加标回收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方法中对加标回收率有规定的,则按方法规定执行。

2.2水质细菌学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

2.2.1对实验室的要求

(1)实验室细菌监测实验室要求通风良好,又能避免尘埃,保持室内空气高度清洁和实验室用具的整洁。

(2)要有专供培养基制备和灭菌以及玻璃器皿和其他器具消毒灭菌用的准备室和供应室,还要有供分装和制备无菌培养基、接种和转移微生物培养的无菌室。

(3)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如培养箱、水浴锅、冰箱、显微镜等。其中培养箱的配置应考虑到用途、控温范围、控制精度和数量的要求。

(4)实验室必须保存有满足试验需要的标准菌种/菌株(标准培养物),除检测方法(如药物敏感试验、抗菌性能测试)中规定的菌种外,还应包括应用于培养基(试剂)验收/质量控制、方法确认/证实、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人员培训考核和结果质量的保证等所需的菌株。

(5)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关键试剂和培养基的技术性验收和质量控制程序,并详细记录。

2.2.2分析工作质量控制

2.2.2.1采样与分析时间

采样后应在2小时内检测,否则应10℃以下冷藏但不得超过6小时。实验室接样后,不能立即开展检测的,将样品于4℃以下冷藏并在2小时内检测。

2.2.2.2无菌性检验

每次试验时,要以无菌水为水样,检查培养基、滤膜、稀释水、冲洗用水、玻璃器皿和其他器具的无菌性。如检查结果表明有杂菌污染,则应弃去水样试验结果,重取水样检验。

2.2.2.3阴性和阳性对照

每批样品需进行空白对照测定,定期使用有证标准菌株进行阳性和阴性对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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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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